刘暖曦超话,探讨刘鑫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青岛市中院判决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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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 ​ @青岛市中级人民**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 ​

关于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中国境外日本凶杀案,俗谓“江歌案”,本来是一起刑事案件,且在2017年(平成29年)12月20日已由日本的**作出审理裁决,排除刘鑫对江歌的侵害嫌疑,但是江歌母亲对其女的死因仍有疑问,随后在网上掀起舆论海啸,正反双方各持己见,一些网民也形成两种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然而,江某莲坚持自己的猜测,以“生命健康权纠纷”进行代位起诉,将刘鑫列为被告,经一些媒体的报道,舆论的炒作,以及某律师断章取义式的宣传,在2021年12月25日取得了一审胜诉。又经二审,在2022年12月30日维持了原判。本应尘埃落定的案件,却难以平复关注此案的民众的世道人心。

支持江某莲的人,出于同情失独母亲,也认为刘鑫是危险引入者,且锁门不予及时施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边支持刘鑫的,是认为其无主观侵害恶意,也无将江歌推出门外进行锁门细节,同情其为凶案幸存者,又是施救者,在日本警方授意下的自保,是没有任何过错责任的。笔者则担心将来发生类似案件,凶案的幸存者,是否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此提出商榷。

其一, “江歌案”的本质是刑事案件,以中国法律管辖权论,也是涉外刑事案件,但作为涉外民事案件来审理,其法律是否适用是否错误?对案情的梳理,以及证据的收集是否全面完整?为什么在判决书中没有看到江歌与陈世峰、江某莲与江歌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是否有将日本东京的刑案卷宗全部调回?请回答民众的关切,许多网民有疑问,刘鑫在日本东京审理的刑案中,是作为非目击证人的,排除了间接侵害嫌疑,为什么在国内审理中被认定为危险引入者,负有侵害赔偿责任呢?是否受到舆论的裹挟?

其二,江某莲虽为受害人江歌的母亲,但是“江歌案”的案外人,作为不在案发现场的法定代理人的猜测性陈述,有几分可信?笔者在裁判书中看到,江某莲诉称“2016年11月3日凌晨,陈世峰预谋杀害刘暖曦而来到公寓内,持刀伤人致江歌遇害。 案发时刘暖曦将江歌推出门外,并将门反锁,阻断了江歌唯一的逃生路径。 陈世峰逃离现场后, 刘暖曦明知江歌的受害状态却未予救助,最终导致江歌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而**也是这么认定的,乍看之下,判处刘暖曦承担“生命健康权”侵害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因为江某莲的思维里,是将刘暖曦予以有罪推定,才有这么一起民事诉讼,并且引起舆论热度持续长达六年之久。不过,所看到的案发现场所展现的物理空间照片与报警录音、证人证词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所呈现的事实,并非如江某莲所陈述的一样。

1、锁门细节。案发现场,江歌与刘暖曦共同租住的公寓门是向外开的自闭门,即向外拉开之后,人进入屋内,门会自动关上,且楼道狭窄,不能并排两个人通行,所以不存在刘暖曦将江歌推出门外同时又反锁门的细节。靠前次报警录音中有“ 把门锁了,不要闹了。 ”这一句中文喊话,作为认定刘暖曦将江歌反锁门外,有欠严密逻辑性。笔者认为,这句“ 把门锁了,不要闹了。 ”恰恰证明刘暖曦在报警前没有反锁门的依据。假设刘暖曦具有事先预知危险,且对江歌有间接侵害责任,那么报警时最不应喊的就是这句自呈罪状的中文录音。其实,每一个人客观公正冷静的设身处地的思考一下,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刘暖曦在不知道陈世峰埋伏在公寓三楼的情况下,明知好友江歌还在后面还没有进屋,为什么要反锁门呢?假设陈世峰从三楼窜出来,便要同时杀害两人,而刘暖曦拉开门之后,完全可以两人一同进屋,或者是根本来不及开门的。那么,只有一种情况,刘暖曦在屋内听到门外的动静,不知道发生什么情况,想推开门查探,但推不开,同时听到了江歌的半声喊叫,于是一边拨打报警电话,一边朝门外的江歌喊,“(三叔,怎么)把门锁了,不要闹了”,恰巧录了半句话,也只有对好友江歌喊,才会用“不要闹了”这样的俏皮话。 如果是对陈世峰喊话,应该是“陈世峰,你不要闹了,我已把门锁了。” 这样才是符合案情逻辑。 因此,刘暖曦是既不知道陈世峰的埋伏,也不知道门外所发生的事情凶险程度,而报警是惟一对江歌遇害一事进行及时施救的有效措施。

2、报警问题。判决书中说道,案发之前, 江歌有提议报警,但被刘暖曦拒绝。 其实,从江歌与刘暖曦的微信聊天记录看, 刘暖曦是最先提出要求江歌报警的,却被江歌拒绝了。 所以,**认定刘暖曦未尽到危险提醒义务,这是子虚乌有之事。 在案发前,为什么不报警?笔者认为江歌也清楚日本当地法的一个规定,即两人所住的房子不适合两人合租,以及报假警的法律责任。

3、救助问题。在案发前,同乡好友之间的互助行为,是互利共赢的行为,是江歌只身异国他乡,又孤单的情感寄托需要,也有其经济压力的分担需求,而刘暖曦与江歌合住期间,正好为江歌分担了一半房租,也让其孤单的生活不再孤单,这是一般性的友好互助行为,与见义勇为式的救助与被救助有很大的本质区别。

4、责任问题。刘暖曦不是医生,也不是算命先生,只是留学日本的普通弱女子,既没有救死扶伤的能力,也没有未卜先知的超能力,所以在案发前做到了要求报警的提醒义务,在案发中尽到了及时报警责任,这才是最大的共情。自保不仅仅是刘暖曦的本能,大多数人都是一样的。争论的焦点是,陈世峰逃离现场后,为什么不开门?问题是江歌的身体刚好躺在门边,刘暖曦想开门也推不开,即使能推开,刘暖曦也是束手无策的,等警察和救护车的到来,江歌的生命结局已成必然。在凶案发生过程里,无论刘暖曦开不开门都无法挽回江歌的生命。故而,**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刘暖曦为危险引入者,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这无疑是撕开了世道人心的共情力与法律的黑洞,是欠公允的。

综上所述,如果江某莲诉刘暖曦“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无误,那么笔者不知人们今后当遇见类似凶杀案时,不知道是否应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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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根据日本东京刑案控辩方陈述及证据模拟还原“江歌案”情境还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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