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2013年,***总**在十八届中共*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2014年4月24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以下简称《环境保**》)颁布,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3年4月22日是第54个世界地球日,该节日旨在提高世界民众对于现有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动员民众参与到环保运动中,通过绿色低碳生活,改善世界整体生态环境。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倡者、推动者和践行者,我们每一位国人,更应肩负其责,把建设美丽中国**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在这个春光明媚的四月
我们通过一组漫画
和大家一起学习《环境保**》
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鼓励使用环保产品和再生产品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修订后的《环境保**》首次全面贯彻了 人人参与环保 的理念,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每个人都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参与者、贡献者。国家鼓励和引导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的产生。
《环境保**》第六条规定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第三十六条规定 :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施严格保护,将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子孙后代留下金山银山。
《环境保**》第二十九条规定 :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重点规范的对象。所有的排污企业都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法律的约束,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进行淘汰。
《环境保**》第四十五条规定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第四十六条规定 :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公民享有监督环境保护等权利
修订后的《环境保**》增设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新篇章,引导老百姓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民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源的监测结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环境保**》第五十三条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保**》第五十七条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
针对环保领域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境保**》提出“按日计罚”等新的执法手段。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提高了环境保护违法成本。
《环境保**》第五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靠前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