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税务战,化工企业购销疑云密布,税务稽查揭开短线操作面纱

营口税务战,化工企业购销疑云密布,税务稽查揭开短线操作面纱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营口某化工企业货物购、销时间相近,销售单价却明显低于购进价格,其在短期内高买低卖的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规律 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适用)

营税稽一 通 〔2023〕 35 号

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拟认定你(你单位)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通知内容: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发票检查情况

1.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上游16户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344组,金额349,773,795.36元,税额45,386,904.01元,价税合计395,160,699.37元(详见进项明细)。经金税三期查询,其中在4户企业取得的30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金额94,743,243.77,税额12,316,621.67元,价税合计107,059,865.44元,可抵扣税额12,316,621.67元。其余2314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金额255,030,551.59元,税额33,070,282.34元,价税合计288,100,833.93元。

2.向下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该单位给下游12户开具共680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8,961,769.96元,税额合计7,665,031.40元,价税合计66,626,801.36元(详见销项明细)。

经检查组在“天眼查”、“金税三期-票流分析”等软件中查询,该单位存在11户同一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并存在互相开票情况。在已认证抵扣的4户上游企业中,大连某能源有限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开票金额10,453,824.33元,占比10.41%;在下游的12户中,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开票金额47,875,828.49元,占比81.20%。

(二)货物购销情况

检查组根据其发票进、销项信息比对,发现该单位货物主要分为柴油、有机热载体、其他石油制品(包含煤焦油、白油、轻循环油)三类。

1.柴油

该单位2021年4月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某石油分公司购进0#柴油69863.32升,金额309779.34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前未对外销售。

2.有机热载体

该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从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有机热载体 共计9,082.52吨,平均单价3,488.91元,金额30,783,229.67元;购进有机热载体共计17,479.431吨,平均单价3,335.48元,金额57,935,949.78元。

该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向其关联公司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有机热载体共计7,843.34吨,平均单价3,289.31元,金额25,772,703.49;销售有机热载体共计6,875吨,平均单价3,215.00元,金额22,103,125元。

该单位上述货物购、销时间相近,销售单价却明显低于购进价格,其在短期内高买低卖的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规律。同时,经检查人员在油品行业走访调查,有机热载体(俗称300号导热油)市场批发价格为每吨10000元左右、有机热载体(俗称310号导热油)市场批发价格为每吨13500元左右,其具体价格随设备实际使用温度高低而存在差异,但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不到3500元的购销单价相差较多,因此其购销货物的真实性存疑。

经销售后,该单位购进的有机热载体和有机热载体仍有共计35,044.4吨的库存。化学制品的储存需要特定环境和储存容器,而经对其账簿检查未发现有仓储相关固定资产及仓储费用。

根据盘锦市第一稽查局回函,该单位从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货物为购方自提,在其账簿中也未发现列支任何运输费用。

3.其他石油制品

该单位2020年10月在淄博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轻循环油263.04吨,平均单价3,240.41元,金额851,720.79元。

上述263.04吨轻循环油全部在2021年3月销售给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平均销售单价3,246.02元,金额853,832.51元。

该单位2021年4月从大连某能源有限公司购进轻质化煤焦油2#共计539吨,平均单价3,495.58元,金额1,875,219.12元;轻质煤焦油1#共计936.41吨,平均单价3,535.40元,金额 3,243,970.63元;工业白油(I)5号 共计1,348.76吨,平均单价3,960.05元,金额5,334,634.58元。

上述货物均当月销售给了9家宜春市企业。其中,轻质化煤焦油2#共计销售539吨,平均单价3,491.15元,金额1,879,989.08元;轻质煤焦油1#共计销售936.41吨,平均单价3,491.04元,金额3,252,257.35元;工业白油(I)5号共计销售1,286.96吨,平均单价3,962.35元,金额5,099,862.53元。

上述货物均在购进当月销售,但轻质化煤焦油2#和轻质煤焦油1#的销售单价都低于购进单价,两种货物共亏损13056.68元。

同时,根据袁州区税务局回函及出证表明,经其实地核查发现,这9户宜春市企业在生产工艺中不需要使用这些货物作为原材料,且这9户企业均不具备存贮这些油品的设备及能力,因此判定其业务为无货交易,已对这9户企业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及调整企业所得税处理。

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上述9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1)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3130,发票号码:02934859-02934864,发票组数:6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504,149.54元,税额65,539.46元,价税合计569,689.00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13-00133014,发票组数:2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121,402.30元,税额15,782.30元,价税合计137,184.60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15-00133019,发票组数:5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2#,金额:385,418.24元,税额50,104.36元,价税合计435,522.60元。

(2)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29952-00129956,发票组数:5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434,173.75元,税额56,442.61元,价税合计490,616.36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45-00133049,发票组数:5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436,458.05元,税额56,739.55元,价税合计493,197.60元。

(3)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29933-00129946,发票组数:14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1,212,181.37元,税额157,583.64元,价税合计1,369,765.01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25-00133034、00133036发票组数:11组,货物名称:轻质化煤焦油2#,金额:889,605.95元,税额115,648.75元,价税合计1,005,254.70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37-00133040、00133009,发票组数:4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327,727.61元,税额42,604.59元,价税合计370,332.20元。

(4)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3130,发票号码:02934855,发票组数:1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38,908.50元,税额5,058.10元,价税合计43,966.60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09,发票组数:1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38,711.06元,税额5,032.44元,价税合计43,743.50元。

(5)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3130,发票号码:02934865-02934869,发票组数:5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419,993.35元,税额54,599.15元,价税合计474,592.50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20-00133024,发票组数:5组,货物名称:轻质化煤焦油2#,金额:422,248.95元,税额54,892.35元,价税合计477,141.30元。

(6)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29947-00129950,发票组数:4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759,875.23元,税额98,783.81元,价税合计858,659.04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41-00133044,发票组数:4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341,669.38元,税额44,417.02元,价税合计386,086.40元。

(7)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2992-00133008,发票组数:17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1,472,319.49元,税额191,401.61元,价税合计1,663,721.1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3130,发票号码:02934838-02934854,发票组数:17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1,465,034.46元,税额190,454.54元,价税合计1,655,489元。

(8)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10-00133012,发票组数:3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252,872.73元,税额32,873.47元,价税合计285,746.20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发票代码:2100203130,发票号码:02934856-02934858,发票组数:3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251,523.45元,税额32,698.05元,价税合计284,221.50元。

(9)宜春某矿业有限公司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29957-00129961,发票组数:5组,货物名称:工业白油(I)5号,金额:434,213.67元,税额56,447.80元,价税合计490,661.47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50-00133052,发票组数:3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1#,金额:260,899.29元,税额33,916.91元,价税合计294,816.20元;

开票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0133053-00133055,发票组数:3组,货物名称:轻质煤焦油2#,金额:182,715.94元,税额23,753.06元,价税合计206,469.00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3组,金额10,232,108.96元,税额1,330,174.42元,价税合计11,562,283.38元。

(三)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人员到银行调取了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公账及相关企业、个人账户资金流水,经过比对检查,发现该单位与下游宜春市5户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1.与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

2021年4月19日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支付货款300,00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 1,401,000元(其中包含某公司 200,000.00元、某公司901,000.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1,401,000元(其中包含某公司 200,000.00元、某公司901,000.00元),后王某某向沈某某个人(账号:略)账户转账 300,000元,沈某某随后将该款转入李某个人账户(账号:略)。

2021年4月20日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支付货款300,00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 1,401,000元(其中包含某公司 200,000.00元、某公司901,000.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1,080,000元(其中包含某公司780,000.00元),后王某某向沈某某个人(账号:略)账户转账 300,000元,沈某某随后分两次将该款转入李某个人账户(账号:略),一次转账20,000元,另一次转账280,000元。

2.与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

2021年4月19日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支付货款901,00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 1,401,000元(其中包含某公司 200,000.00元、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300,000.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1,401,000元(其中包含某公司 200,000.00元、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300,000.00元),后王某某向柳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1,101,000.00元(其中包含宜春市某金矿业有限公司200,000元)。

2021年4月20日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支付货款881,10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 881,1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1,080,000元(其中包含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300,000.00元),后王某某向柳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881,100元。

3.与宜春市某金矿业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

2021年4月19日宜春市某金矿业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支付货款200,00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 1,401,000元(其中包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901,000.00元、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300,000.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1,401,000元(其中包含宝丽金 200,000.00元、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300,000.00元),后王某某向柳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1,101,000.00元(其中包含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901,000元)。

4.与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

2021年4月21日宜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支付货款640,18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640,0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640,000元,后王某某向柳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340,180元,向沈某某个人(账号:略)账户转账300,000元,沈某某随后将300,000元转入李某个人账户(账号:略)。

5.与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

2021年4月16日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分3次支付货款共计1,400,000元,3笔金额分别为492,750元、507,250元、400,00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3,750,000.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1,400,100.00元,后王某某向柳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1,400,000.00元。

2021年4月21日宜春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账号:略)向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账号:略)支付货款200,000元,随后营口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略)转账200,000元,后大连某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 201,000.00 元,后王某某向柳某某个人账户(账号:略)转账200,000元。

经检查组到银行查询,柳某某、李某账号开户行在宜春市,为宜春当地人,上述资金已通过相关账户转账回流至宜春市。

检查组根据税务及工商登记信息电话联系原法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张某某都被对方拒接、联系现法人赵某没有人接听,当前已无法与企业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该单位向宜春市9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3组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金额10,232,108.96元,税额1,330,174.42元,价税合计11,562,283.38元。

二、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建议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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