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实施暴力拆迁行为获刑,最高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拆迁领域的黑恶势力’

‘组织他人实施暴力拆迁行为获刑,最高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拆迁领域的黑恶势力’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某路政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承揽的拆迁工程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破门侵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进行非法强拆,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后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被判处相应刑罚。近日,*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高检表示,从严惩治拆迁领域黑恶势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显示,李某梅是山东某路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因盗窃、绑架、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先后4次被判刑入狱。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梅刑满释放后,通过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崔某勇(另案处理)的关系,开始承揽雪宫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拆迁等工程。其利用自身曾多次被打击处理的恶名,纠集、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2年多时间内,实施6次故意毁坏财物、5次寻衅滋事、1次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李某鹏等人积极参与的“强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李某梅系总指挥,孙某和李某鹏直接听命于李某梅,另外,还有具体实施破门强拆的“内围人员”以及站场壮势的“外围人员”。被告人李某梅在接到崔某勇的通知后,会召集集团的骨干成员“开会”商量拆迁方案,通过多次上门滋扰、着黑衣“文身”谈判、电话骚扰、威胁等手段迫使拆迁户屈服。对于未达成协议的拆迁户,纠集多人将其控制后,采用破门侵入、强行搬离、强制架离、殴打等手段达到拆迁目的。如为迫使被害人秦某国同意拆迁,李某梅安排他人将十几条蛇扔到被害人家中,开车跟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拦停被害人,被害人阻拦强拆时,被强行拖出房屋并被殴打致轻微伤。为了笼络骨干成员,李某梅还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向临淄区人民**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临淄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梅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梅上诉。2020年2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从严惩治拆迁领域黑恶势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拆迁作为城市发展改旧建新的重要环节,关乎群众切身利益。“黑拆迁”的背后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组成的犯罪集团进行助拆、逼签、暴力强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应当依法惩处。对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拆迁领域中多次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强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未拆迁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群众心理恐惧和恐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标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高检表示,要依法准确认定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和集团成员。在办理黑恶案件中,要准确区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常业务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为了个人利益实施的犯罪和为集团利益实施的犯罪。对于集团成员为了个人利益,实施的该犯罪集团意志以外的其他犯罪,应由个人负责,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罪行。对于参与犯罪集团时间短、参与程度不深、对犯罪集团缺乏明确认识、具体行为情节较轻、个人获利较少的,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本文由"AWYYY"自行发布,本站仅供存储和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lipbrief.com/zh-sg/news/8kgfv11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