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理疗室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合法性

按摩理疗室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合法性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一博 李红梅)4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召开“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自2021年至2024年靠前季度期间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0年9月19日,郑某经人介绍前往杨某负责的案涉工作室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按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没有考勤。工作地点位于某建筑靠前分公司院内外侧楼二楼的工作室,郑某工作期间在此处临时居住。

案涉工作室205诊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207理疗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杨某中医针灸师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原件、郑某中医针灸中级主治医师证书复印件。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杨某,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等。

郑某提交的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指示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推拿、理疗、激光针刀治疗等服务,杨某于8月19日前最后一次指派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在前述期间内杨某与郑某之间多次就工作安排、请假调休、工资支付、工资标准调整等事宜进行沟通,杨某多次向郑某转账支付工资。

2021年9月7日,郑某向延庆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1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郑某的请求。

郑某不服前述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延庆**。**判决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健康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靠前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始“用工”。在本案中,郑某经人介绍与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取得联系,入职由杨某负责、管理的案涉工作室工作,该工作室悬挂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而且,经**电话询问,另有工作人员王某某也称其入职某健康服务公司后办公地主要在案涉工作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均为杨某。综上,足以表明该工作室确为某健康服务公司办公地。**认定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本案中,就郑某入职时间,双方均认可为2020年9月19日,某健康服务公司系于2020年9月16日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认定郑某入职时间为2020年9月19日。就郑某离职时间,某健康服务公司称,2021年3月开始郑某未再与杨某联系,案涉工作室工作也未再开展业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合郑某提交的证据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郑某最后在岗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据此**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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