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以7500元拍下20万元的二手奔驰车,卖家却称价格标错,拒不售卖?
11月15日,记者从好车酷酷公司获得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买家刘先生与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好车酷酷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好车酷酷公司被判赔偿刘先生196500元。2019年11月14日,刘先生通过淘宝平台上的“阿里拍卖--捡漏”栏目,在好车酷酷公司经营的名为“淘车二手车”店铺中,以整车价7500元的价格拍下“奔驰GLA级2016款四驱2.0T双离合时尚型”二手车一辆。
随后,该店铺客服联系刘先生称“这款车不在售”,希望刘先生申请退款。刘先生称已经购买了案涉车辆,好车酷酷客服回复称,“买车需要提前咨询车况车价车源情况”。2019年11月19日,刘先生多次催促发货后,好车酷酷告知刘先生,他拍下的奔驰,经紧急排查由于系统原因导致车价标错且该车源已售出,无法正常交易,提出补偿100元的解决方案。刘先生要求对方履行卖车义务,提店里找出同品牌、车况相近、配置相近的二手车进行交付。双方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2月6日,刘先生向客服询问案涉车辆已提前销售的证明。客服回复涉及公司的官方资料,让刘先生申请法院调查取证。2019年12月23日,好车酷酷公司的员工提出因双方就赔偿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询问刘先生真实身份信息以便提起诉讼解决。法院指出,此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是案涉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好车酷酷公司是否应赔偿刘先生损失及损失金额的大小。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好车酷酷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好车酷酷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但其在刘先生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且也明确案涉车辆无法交付。因此,刘先生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好车酷酷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定,好车酷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先生196500元。
一审判决后,好车酷酷公司以其操作失误、买家未按购车流程在购买车辆前在线咨询,故意隐瞒购买人真实信息以及交易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021年8月1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好车酷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好车酷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闻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