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司机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获刑拘役一个月十五天,本应吸取教训,但仍旧心存侥幸,在**宣判的当天再度无证醉驾。近日,东河区人民**开庭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9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东河区环城路与东河东路交叉口北500米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9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东河区人民**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20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前往**接受宣判的路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倒车时其右侧后视镜与一辆小型轿车左后侧发生剐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东河区人民**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心存侥幸,两次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给其本人及行人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一个法律常识,确保行车安全,才是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平安符”。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