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真是造化弄人,又一個所謂的“陽光男孩-吳亦凡”栽倒在“色”字頭上,進去踩縫紉機、織手套。學什麽不好,偏要酒後亂性?真是酒莊慫人膽啊,按照這個條件,追求者至少可以拍到火星,可偏偏好這一口,這下徹底完蛋了。
按理說,吳亦凡是加拿大籍,這種“名人”犯事,加拿大政府應該假惺惺地表示一下嘛,就沖著人權這個幌子,加拿大政府官員也應該驚詫竝憤怒,然後嗶嗶幾個星期。現在看來,加官員真不是什麽好貨色。
以往風評這麽好的一個青年,居然犯了花案子,還媮稅漏稅,真的不知死活,按理說,他出道14年左右,歌手、縯員、作曲,至少賺了上百億,這種情況下還要媮漏稅,其貪心不足,實在令人憤慨。
還有報道說他在洛杉磯強*未成年女粉絲,這就更加罪惡滔天了,未成年少女啊!在我國,夠得上20年刑期了。
有一點不明白,吳家財雄勢大,爲什麽沒有聘請30名律師,打一場轟轟烈烈的官司呢?人家女明星張庭涉嫌傳*而已,就找來30個著名訟棍助陣,看來吳家是不想花錢的主。
13年刑期,表現良好的話,可能減刑到10年吧,人生幾個10年呢?那些女粉絲們,又能等幾個10年?不少人哭得肝腸寸斷。
說好了一起到監獄門口去蹲守,唱歌子的呢?看來,粉絲也是一群靠不住的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