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务*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这个难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保障,一起来解读下吧!
一、农民工 注意事项
(一)工资形式: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二)支付时间: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定制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3.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拒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注意
(一)签合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 每月签字确认: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资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 保管好社保卡、银行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 看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基本信息;
2.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单位注意事项
(一) 没有足够资金不能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b"(三) ="b"总包代发,减少工资发放环节: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里。
(四) 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拖欠工资有哪些处罚?
(一) 处罚: 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将依法进行处罚。
="b"(二) ="b"加入黑名单: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规予以限制。
(三) 刑事责任: 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曝光: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b"(五) ="b"通报、约谈、处分: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以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当拖欠工资时去哪里反映?
工程建设领域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向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人社局举报投诉。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应当依法向周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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