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产品管理人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
二、 《产品说明书》
(一)管理人权利义务: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披露产品相关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
1、理财产品 发行 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2、理财产品 定期 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产品 临时性 信息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2)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提高收费、展期、临时赎回期等,投资人不接受变更的,可在约定公示期退出;
(3)管理人如发生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且将说明运用相应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
4、理财产品 重大事项 公告
如发生可能对投资人或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将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披露。
5、理财产品 到期 公告
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提前1个工作日公告。
三、主要法律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 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 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 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 ,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较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四) 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 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 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