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1日讯(记者 董小迪)学生手机禁止带入课堂,老师禁止与学生谈恋爱,学校不得利用假期为学生集体补课……开学了,针对师生、学校的一些新规要知晓。
教育部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针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明确了其对本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内容,并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作出专项规定。
="span" class=""2月1日,上海一名小学生和妈妈抢手机玩。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除教学需要外手机禁入课堂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为1.8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4.9%。大部分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上网设备,其中手机为首要设备,使用比例达92.2%。
面对互联网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规定》明确,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诽谤等五类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的全国调查结果显示,19.9%的学生会卷入校园欺凌事件。
对此,《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
“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五类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也在欺凌行为的范畴内。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教职工严禁与学生谈恋爱
日前,成都知名教师梁岗猥亵多名男生案开庭,再度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性侵害问题的关注。
《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明令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淫秽、*情视听、图文资料;实施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和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者将被学校开除或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不得利用假期、周末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此外,《规定》中还有不少与“双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相关的内容。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指导和监督教师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9月1日起,学校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学校将承担相应责任。教职工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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