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日报》8月31日讯,百度、字节、商汤、中科院旗下紫东太初、百川智能、智谱华章等8个企业/机构的大模型位列靠前批名单, 可正式上线面向公众提供服务。
2023年8月31日,多家大模型企业/机构官方宣布「正式上线」,「向全社会开放服务」。
目前 百度文心、智谱 GLM 和百川大模型 已发布官方消息。
中元节晚连夜发布?
我们再看回时间线,百度和智谱等都选择在中元节子夜零点发布消息。
在商业领域,新产品的上市时间通常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涉及一系列精密策略和决策流程。这背后的迫切性引发了广泛关注。
那么,为啥这么迫切?
具体而言,合成类算法的研发经过备案程序后,AI产品才能面向社会进行公测。公测阶段的到来预示着八个大模型将开始投入使用。但这引起我们的疑惑:是出于什么急迫原因?是为了满足用户对AI产品进行测试的迫切愿望?又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必须迅速推进的因素?我们拭目以待,静待答案揭晓。
据媒体报道, 本次共有 8 家大模型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备案 ,百度、智谱、百川、字节、商汤、中科院(紫东太初)等 8 个企业/机构的大模型位列靠前批名单,可正式上线面向公众提供服务。
据悉, 百度 还将开放一批经过全新重构的AI原生应用,让广大用户体验生成式AI的理解、生成、逻辑、记忆四大能力。
除了百度外, 商汤 大模型应用“商量SenseChat”、 百川智能 也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即日起全面向广大用户开放。
其中,百川智能成立于2023年4月10日,由前搜狗公司CEO王小川创立,年内已相继发布了三款通用大语言模型。
而 中科院旗下紫东太初 也将于9月1日面向公众开放服务。
部分大厂模型居然落榜?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日报》报道称, 讯飞星火、360 智脑、阿里通义千问等均不在首批获批名单中。
此前,就有iOS开发者收到苹果官方通知:
其AI应用未满足在中国运营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中国区下架,如果想要在中国提供,应当确保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网友发现8月1日凌晨有数百款大模型类AI应用被集体下架,连科大讯飞星火APP亦在此列。
关于下架的原因,有人猜测主因是8月15日即将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而下架的App在数据采集和使用环节等还不够规范,重新上架需要一段时日。
而此次讯飞星火等不在首批获批名单,可能也与《办法》中规定要求有关。
此前,全云在线也汇总过《办法》解读及企业如何合规应对,我们可以再回顾下。
解读及企业如何合规应对?
一、 适用范围聚焦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仅用于商用等特定对象的场景和研发环节将不适用《办法》。
《办法》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AIGC’技术)向中华人民**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向中华人民**国境外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境内仅面向特定对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研发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 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等仅用于商用等特定对象的场景和研发的场景,将不会落入《办法》的规制范围。
二、规制对象:所有类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
《办法》规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也就是说,除AIGC开发者自己提供服务应遵守《办法》规定外, 只要是提供了AIGC接入服务,即使没有具体参与AIGC的运营,也将落入《办法》的规制范围。
此外,《办法》还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使用AIGC服务,也应遵守本《办法》。
三、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负责,但合规要求限于已有法律规定,未增加实质性的额外要求。
《办法》规定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遵守相关国家的内容安全相关规定、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算法的全生命周期中均应采取措施防止算法歧视、遵守法律规定,这些义务均是现有法律规范的已有义务。
《办法》进一步提出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一条款相较于强制性的要求比较柔和,也更有实操性。企业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要求保证AIGC服务完全“透明”,生成内容必须准确、可靠无误。
重点合规关注一:
《办法》第二条 规定了“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为什么 第四条 又要求“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算法的全生命周期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解读与建议:
此两处规定并不矛盾, 只是《办法》采取了对产业相对友好的“问责式”监管模式 ,监管侧介入监管的时间推后到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且将AIGC服务的合规责任压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的头上。 如提供者无法保证AIGC开发时也是合规操作的,则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
重点合规关注二:
《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定中 算法的透明、可解释性及算法准确、可靠的边界如何把握?
解读与建议:
这一条款相较于强制性的要求比较柔和,也更符合现阶段AIGC技术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合规实操性。 企业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要求保证AIGC服务完全“透明”,生成内容必须准确、可靠无误 。
四、提供者开展训练、模型应用和优化方面的具体注意义务
《办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更充分考虑了当前AIGC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训练数据质量、生成内容准确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障碍,适度放宽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模型应用和优化的合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五、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的合规要求仍须遵从,高风险AIGC须关注行政许可事项
除《办法》第四条概括性的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等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者应当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外,AIGC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以下相关法律规范中的合规要求,并认真遵从:
来源:全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