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论坛的微博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冷霜 实习生 黄明圆 通讯员 冯理聪 邱伊琴
图/花宣
6月20日上午,“迈向碳中和——2023花都绿色生态论坛”在广州花都举行。本次论坛由花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主办,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共同协办。本次活动云集行业专家通过主题演讲与论坛交流,共同为花都绿色高质量发展出谋划策,线上线下累计近18万人参加。
创新政策服务配套体系,盘活能源金融产业优势
“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新能源产业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战略使命。为加快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当前,花都区正在加紧制定花都绿色能源产业政策措施——《关于推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据了解,《行动方案》聚焦五大重点任务,包括壮大新能源产业规模、积极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拓展新能源产业应用场景、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力度、优化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五个方面,提出24条细化任务,为加快能源转型积蓄新动能、注入新能量。花都区相关领导表示,广州市赋予花都“高水平规划建设广州北部增长极,加快打造广州北部综合门户和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源”的战略定位。
碳金融是“双碳”目标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气候、能源、污染等问题的有效方式。如何用好碳金融工具,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是花都区实现“碳中和”的有效动力源。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孟萌表示,花都是国家的靠前批绿色改*金融创新试验区,靠前批低碳试点省份、低碳试点城市,拥有全国最大的试点地广东碳市场和非常活跃的深圳碳市场,以及各类自然资源领域的包括工信领域各类低碳绿色的试点,因此,整个广东及大湾区是非常具有发展绿色金融、绿色产业土壤的区域。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用好相关的试点政策对于花都区如何突显绿金标签有很大的作用。
开展区域重点项目工作,发挥龙头企业示范效应
在论坛活动现场,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勇深入解析了“无废社会”如何助推“双碳”目标实现。陈勇院士指出无废社会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内大循环的主要路径,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陈勇认为,“双碳”目标要结合现在国家出台的乡村振兴战略、“无废”社会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来共同实现生态目标。“花都有很大的农业基础,‘双碳’可以跟乡村振兴结合起来。”他建议今后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上要充分考虑固废承载的能力,以废定产、以废定城。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下,汽车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汽车产业低碳转型不断升温。东风汽车从绿色产品、绿色制造、绿色生态入手,推动汽车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节能减排。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总部长杨耀辉表示东风日产2022年提出了“绿色+2025战略”,不仅涉及碳排放方面,也在安全、绿色和职业健康等多维度为绿色发展作出努力。
据介绍,围绕花都区汽车产业链条,目前已形成一批高质量试点示范项目。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员蔡国田介绍了花都今年正在着力推动的碳谷绿镇示范项目,他介绍,这一项目通过打造渔光互补示范,围绕养殖水域生态资源,打破单一发展模式,形成集养殖、发电、观光、科普、研学、旅游于一体的新的模式。这个水上发电、水下养鱼、水边文旅的一体化项目,极具地域特色和空间布局特色。
据了解,花都“碳中和”试点示范区建设,是基层行动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的生动践行。未来花都将持续朝着打造全省乃至全国碳中和先锋示范区的目标脚踏实地地前行,聚焦以“智造立区”引领现代产业体系,以“枢纽强区”打造广州北部增长极,以“生态美区”建设绿美花都。
编辑:邓豪杰
来源:金羊网
广州花都区贴吧
日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卢某某等五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现初步查明,该团伙自2016年以来,以从事民间借贷为幌子,大肆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截至被抓获时止,先后对8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另骗取被害人房产24处、机动车2辆及高档手机等其它财物若干。
这是花都区破获的首宗“套路贷”犯罪案件,也是司法机关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最新战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套路贷”
俗话说“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不过当 “套路”用在贷款上时,其中所发生的恶性突变不禁令人悚目惊心。下面,我们就通过这起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套路贷”。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近年来民间借贷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借贷数额总量巨大且增速迅猛,但由于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滞后和监管缺失,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的巨大套利空间,一些不法分子遂乘虚而入,以民间借贷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套路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暴力讨债”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
“套路贷”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而被害人往往对其中的风险没有足够认识和准备,一旦上当,轻则背负巨额债务,重则可能倾家荡产。可以说,“套路贷”给被害人个人及其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谓其是一种社会毒瘤毫不为过。
“套路贷”究竟有哪些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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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广告”、打电话等方式招揽被害人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经常会在公共场所看到各种五花八门的贷款小广告,有时候你的爱车的车窗上也会被人放上这种小广告;有时候我们还会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对方会向你不厌其烦地介绍其贷款的种种优惠条件。通常,这类广告都打着所谓的“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还贷灵活”等旗号来吸引潜在的客户,对于那些有资金需求而又没有其它借贷渠道的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此外,犯罪嫌疑人还会在微信群、贴吧、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打出这些广告,一旦有人相信了广告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那么十有八九就会中了犯罪嫌疑人设的“套”,“噩梦”由此开始并会愈陷愈深、难以自拔。
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犯罪嫌疑人会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进行所谓的家访调查,其真实目的则是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能够随时上门讨债;同时以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为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有不动产的就会查册,以明确被害人的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便根据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制定接下去的具体诈骗方案;同时还要求留下被害人身边至少十名亲友的联系方式,为后期轮番“轰炸”式的催收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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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巧立名目盘剥借贷本金
犯罪嫌疑人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签订借款合同就有很深的套路了: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如被害人杨先生要借10万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为了保障借贷资金安全,声称日后若发生诉讼将会有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为由,要求预先收取10万元的保证金,由此,诱骗杨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而在本案中,经初步统计嫌疑人虚高的合同金额总计达到了3227.5万元,而各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总计只有297.75万元,虚高达10.84倍;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口头约定”的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在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上,因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这样一种极不公平的利率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规定,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根据需要添加任意内容;最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靠前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如上述借款20万元,被害人杨先生实际到手的金额只有大约16万元,而支付利息时则要按照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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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或者拍照留存方式,掩饰真实借款数额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交还;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采取变相软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本案中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虚高借款后银行已经下班,无法即时支取20万元的巨额“保证金”,嫌疑人就以办完事要感谢、放松为借口,逼迫黎先生请吃饭、桑拿,整整一晚紧紧跟在黎先生身边,监视黎先生打出或接听电话,直至次日早上银行开门营业,黎先生在柜面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嫌疑人,嫌疑人这才作罢;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嫌疑人则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通过这样的套路,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它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后期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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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步步将被害人逼入绝境
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不仅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而且也进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而这正是嫌疑人所乐见的状况,因为这才是“套路贷”的真实面目,即嫌疑人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性命”;此时,催债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债务的“恶人”,一面又变身为雪中送炭的“好人”,他及时地请出同伙来“接单平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介绍被害人向同伙举借更多的债务来清偿前一笔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而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所谓中介费(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盘剥之甚,可谓敲骨吸髓!本案中的被害人黎先生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经过两次“加垒”,债务数额从6万元变成了26万,而被害人杨先生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成了75万,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们此前已经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中介费等损失。
大家也许会疑惑,被害人这时不再向嫌疑人借款了不行吗?为什么明知不公平还要向嫌疑人的同伙借款呢?对不起,这也是嫌疑人设计好的套路,要不怎么会叫“套路贷”呢!实际上,在最初签订的靠前份合同中,嫌疑人就已经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可见,嫌疑人早已通过所谓的双方合意限制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而且嫌疑人还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而被害人一方面既有欠债理亏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堪嫌疑人的威吓骚扰,往往只能被迫就范,由此债务数额越滚越大,直至彻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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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被害人房产,频频祭出腾挪转移**
对于有不动产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谓是挖空心思处心积虑要得到它。其套路如下:首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被害人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约定为购房定金,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就会面临非常痛苦的选择,要么忍痛贱卖房子,要么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其次,以给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诓骗被害人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买卖的“网签”,谎称只要被害人按时还款就会解除“网签”,并不会真的要被害人卖房,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房地产中介直接完成这一操作,从而锁定被害人房产,彻底阻断被害人今后自由处分房产的可能性;最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逼迫被害人卖房还债或者以房抵债,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来占有被害人的房产。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八十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后,仅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可怜两位老人辛苦一生,最后竟落得老无栖养之所!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通过各种套路的叠加使用,仅用了95万元就攫取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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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兼施猖狂索债
在催收环节,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唱红脸有的唱白脸,红脸通常打温情牌,以“讲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层层套路,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垒高借款金额;当红脸不奏效时,白脸一伙就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跟踪、打电话等方式干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同时,嫌疑人会通过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被害人施压,逼迫其还款甚至移交房屋,直至利用国家司法机关实现其犯罪目的。本案中,被害人林先生就是这样被对方告到**,诉讼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尽显,由于借款时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40万元转入林先生的账户,而林先生又马上在银行柜面提现交还了20万元“保证金”,所以形成了“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林先生输了官司,被**判决赔偿嫌疑人4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在向各被害人出借资金时,利用被害人对于资金使用的迫切需求,以收取所谓的“保证金”为名,签订虚高债权数额的借款合同,以阴阳合同(或书面合同与口头约定不一)等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限制性规定,在向被害人支付借款时通过制造银行流水使之与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数额相符,随即又通过让被害人取现归还、收取中介费、“砍头息”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实际取得的资金,此举严重破坏被害人在所谓的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进而,这些借款合同还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排除被害人在借款期间向他人借款的合法权利等不合理条款的方式,给被害人按时全面履约在客观上带来了潜在的巨大风险;一俟被害人即使只是一般性的轻微违约行为,嫌疑人轻则索取高额违约金或所谓罚息,亦或相互串通转介与被害人重新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逐步垒高借款金额,在此过程中还要以所谓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再次获取不法收益;至被害人完全丧失履约能力时,嫌疑人或者以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为依据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害人追索债务,或者诱导被害人出售房产还债。从上述情况分析,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高利贷有明显区别,完全符合“套路贷”的特征,故检察机关对其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清楚看到套路贷的总体特征,那就是通过一个个合法的“套路”,一步步的引君入瓮,“合法的”给你小钱,“合法的”抢走你的大钱,嫌疑人的所有行为似乎都在法律框架之内,甚至会让入套的人自始至终都不觉察。 我们 在此提醒大家, “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 ,若是与它不期而遇,不妨也套路它如下: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有资金需求,务必到合法正规的机构或平台寻求贷款。
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 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3.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 记住,正常、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5.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