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以治病等为名将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拐骗至江苏省东海县,后二人将小花梅以人民币5000元卖给该县农民徐某东(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超过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同年6月,被告人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超过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将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并收留的小花梅,以人民币3000元卖给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超过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介绍,以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被告人董志民将小花梅带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1999年,二人生育长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后生育七个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
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其间,董志民仅于2013年上半年带小花梅到邻县乡镇医院门诊开药治疗,后再未送医治疗。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此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董志民的虐待行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法院一审判决: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情节;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系坦白,霍永渠、霍福得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谭爱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应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崔法律分析
一、该案的被害人是否确认?
在案件的整个说明中均使用“小花梅”的身份作为被害人是否正确?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判,本案中被害人是否是“小花梅”,非常重要,在“小花梅”被拐卖时应该有其确定的真实名字,但是我们未在判决的说明中听到。如果未确定被害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还需明确说明。
二、该案中的被告被认定为拐卖妇女罪,是否在拐卖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
我们从案件基本情况介绍中查明,小花梅是以看病为理由被骗子拐卖,同时拐卖多次,在徐某东收买后是否对于小花梅实施了其他犯罪,如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强制小花梅与其发生关系就不单单是收买妇女罪的问题,存在强奸妇女罪的情形。
三、该案中小花梅与董志民之间是否属于家庭成员?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董志民虐待罪判处有罪,该罪名的前提是对于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才认定虐待罪。从法律规定中可以查到以下内容:
(一)小花梅是否是杨青侠?如果不是杨青侠又是谁?与董志民结婚的杨青侠是小花梅吗?如果不是,那么小花梅与董志民何来家庭成员关系,没有家庭成员关系何来的虐待?不是虐待,又该以何罪认定此行为?
(二)小花梅在董志民家中属于什么状态?属于是夫妻生活吗?不是没有结婚。属于是照顾病人吗?不是,小花梅一直没有自由活动的自由。属于拐卖妇女罪的继续行为吗?需要思考,因小花梅一直没有自主离开董志民,是否受董志民的控制,胁迫呢?犯罪的状态还需认真分析。
(三)小花梅在多次拐卖后,与收买妇女者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被逼行为?多次拐卖妇女均属于为了强行与小花梅生育子女,生育子女就需要发生关系,在小花梅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不是夫妻发生关系,不是夫妻发生关系是家庭成员吗?
本案被告多人与小花梅生活,是否实施强奸是否已经查明?或者是否有人要求查明?拐卖妇女的犯罪与后续的强奸行为是否因追究了拐卖罪而忽视了各位严重的强奸罪。
(四)本案被告董志民多年来在强制关押小花梅的状态下与其发生关系,后生育8子女,属于什么?是正常的夫妻之间传宗接代,还是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为的结果。还需我们深思。
四、关于小花梅的精神疾病是什么时候患有的?是自己本身遗传,还是被他人伤害所致?
本案的基本情况中介绍,小花梅因就医被骗后被拐卖多次,且在中途走丢后被捡,在后来被董志民拐骗之后,“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此种状况是否需要认定小花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果此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由被剥夺,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自由被剥夺是不一样的。
当然,以此来判断小花梅与他人结婚是否符合当时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可以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五、本案中虐待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是否正确?
(一) 我们在前面已经表述,虐待罪需要对家庭成员行为,小花梅与董志民是不是家庭成员还需详细说明。不是家庭成员依据虐待罪认定是否正确。
(二)非法拘禁罪是对于人的自由活动的侵犯,小花梅需要自由活动还是他根本就没有意思,没有需要自由的意思,没有自由的意识,何来非法拘禁行为。
(三)关于小花梅的精神疾病是谁伤害?是强奸所致还是虐待所致是否查明?
以上分析仅是小崔个人分析观点,有不正确之处请在留言指明,小崔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