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一条突发消息震惊了全网,吉林长春一家餐厅突发严重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长春市安委办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连夜排查。强调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醇基燃料和生物燃料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严惩。
醇基燃料到底是什么?
甲醇燃料(学名醇基液体燃料),俗称“生物油”,主要成分为甲醇,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若闪点≤60℃,属于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不宜在封闭空间中使用。
消防百事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安全环保”的旗号推销“生物油”,加上其成本低、火力大等优势,“生物油”备受餐饮行业的青睐,进入社区、居民区、餐厅,甚至酒店、医院等各行各业。但是,对于“生物油”的成分及其存在的风险隐患,许多人却并不清楚。
一
闪点低,易燃易爆炸
“生物油”闪点低于60℃,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生物油”容器有爆炸危险。
二
颜色浅,泄漏不易察觉
“生物油”颜色可能是无色或者淡黄色,有刺激性气味,由于颜色浅,泄露之后不易被察觉,安全隐患大。
三
蒸气比重大,危险性强
“生物油”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区域,遇到火源会着火回燃,易引发安全事故。
“生物油”的危害
▲“生物油”配方中以中度危害毒物甲醇为主,甲醇本身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都有损害,而且极易挥发,存储、燃烧使用过程产生的气体对人体有隐形伤害。
▲目前在市面上流通的“生物油”并非完全是这种新型液体燃料,而是采用化工废液,内含较多有害杂质的化工燃料,经特殊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种液体,使用过程危害性更大。
餐饮企业遍布大街小巷,从业人员众多,大部分经营户对“生物油”的危险性丝毫不清楚,根本无法达到必要的安全要求,有的还将“生物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其它燃料混用,更增加了危险系数。
当前大部分使用者将“生物油”盛放在塑料桶或铁桶内,直接挂在厨房墙壁上或其它高处使用,这无形中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这颗定时炸弹放在我们身边,一旦发生意外,后果难以想象。
案例一
2019年11月29日下午,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一临街门面发生大火。事发时,现场有三、四层楼高的火光,这栋居民楼也被浓烟所包围。因事发闹市区,为扑救火灾,当地交警部门对该道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这起火灾造成5人受伤,1人不幸身亡,火灾过火面积约 120 平方米。经查,这家餐馆负责人洪某、张某为节省成本,私自选择鄢某无证经营的“生物油”作为燃料。当天下午,前来送燃料的高某在加注生物油时,发生泄漏造成火灾。
案例二
2018年6月26日,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青山花卉市场旁一辆运输“生物油”的面包车起火并引燃周边六个门面和五辆小车,经消防救援,大火被扑灭,一人受伤。
温馨提示
为了您及亲友的生命财产安全
拒绝使用“生物油”
同时
以牟取利益或节省生产经营成本为目的
采取的涉“生物油”燃料违法犯罪行为
将可能导致严重法律后果
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 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