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了解到几个案例,几名男青年都是稀里糊涂地就犯了强奸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给自己的人生了留下了污点。在这几个案例中,几名男青年都是称在不知情的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而被女孩子的家人告上法庭而获罪的。惨痛的教训值得家长和懵懵懂懂情窦初开的男孩子深思和吸取。
男青年小周今年18岁,认识了女孩小李,两个人互有好感,感情很快升温。最后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却被小李的父亲发现了。小李的父亲很生气,说自己的女儿还没满14周岁,小周的行为属于强奸,如果不想坐牢,需要拿出50万元。
小周家拿不出那么多钱,小李的父亲就报了案。最后,小周以强奸罪被判刑6年,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年华。
另一个案例中的男青年小张才16岁,属于未成年人,结果在和一个女孩子认识后不久也发生了性关系。女孩子的家长发现后不出意外地报了警,结果也是因为女孩子不满14周岁,小张被以强奸罪逮捕。虽然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这个人生的教训也太惨痛了。
“我从来没有想到她还不满14岁,身材发育的像成年人,在认识后她还处于主动,问起她的年龄时她说15岁了,还抽烟喝酒。”说起自己犯强奸罪的起因,小张一脸的委屈。
其他几位当事男青年的情况大致也和小周和小张一样。过早地步入社会开始“耍朋友”,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不洁身自爱,由于偷吃禁果的冲动轻易地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关系的时候,没有认真核实对方的年龄,或者直到自己被警方抓获了才确切地知道对方的年龄。
其实,在这样的案例中,受到法律严惩的男孩子受到的伤害更大。因为,发生关系的时候双方是自愿的,但是就是因为女孩子不满14周岁,男孩子却要遭遇牢狱之灾和一辈子背着的污名。
根据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来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自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奉劝情窦初开的男孩子要格外自爱和小心,别在 “耍朋友”时糊里糊涂就犯了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