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孩幼儿园突发急性肺水肿离世,责任归属引争议

5岁男孩幼儿园突发急性肺水肿离世,责任归属引争议

现代快报讯(记者 陈子秋)安徽阜阳一名5岁男童在幼儿园犯困,老师领他去午睡,结果孩子因急性肺水肿猝死。家长在幼儿园门口拉横幅讨要说法,称老师曾经承认失职。孩子在学校猝死,老师、学校、家长三方应该谁来担责?

3月2日上午9点左右,5岁的峰峰(化名)被外婆送到幼儿园,几个小时后,家长接到老师通知称峰峰在学校流鼻血,120到场时孩子已无生命迹象。

据峰峰妈妈刘女士反映,峰峰被送到幼儿园时老师测量了体温,孩子并没有发烧,一切正常。中午时分老师称孩子犯困,便带他休息。老师在电话里并没有告诉峰峰外婆孩子不舒服,并称是自己失职,将孩子带去午睡后没有再去照看。

根据一份急救医院门诊病例显示,初步诊断峰峰系呼吸心跳骤停(院前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后,尸检结果显示被鉴定人符合肺水肿性猝死,未见炎症、中毒、心脏病。

刘女士称,儿子身体一直很健康,家族无心脏病史。目前,文峰街道办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和家属沟通,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路恒飞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作为未成年人孩子,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负有保护和监督的义务,没有尽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关于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病历和法医鉴定,孩子流鼻血,同时尸检结果显示被鉴定人符合肺水肿性猝死,未见炎症、中毒、心脏病,这可能是意外伤害导致的,可以排除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路恒飞分析,“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期间,老师和校方理应进行照看、保护,老师照看孩子属于职务行为,主要的赔偿责任应该是由校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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