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泄密小米汽车实车拍摄照片,或将面临三百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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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泄密小米汽车实车拍摄照片,或将面临三百万元罚金!

凤凰科技消息,近日,网络上出现了小米汽车的实车拍摄现场照片,据悉为媒体泄密导致,小米汽车相关人士回应媒体称,已经锁定泄密媒体,将根据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进行追责,据悉该保密协议签署金额为三百万人民币,这意味着小米汽车尚未正式发布,就已经有了首笔三百万收入。

凤凰科技消息,近日,网络上出现了小米汽车的实车拍摄现场照片,据悉为媒体泄密导致。

媒体泄密小米汽车实车拍摄照片,或将面临三百万元罚金!

小米汽车相关人士回应媒体称,已经锁定泄密媒体,将根据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进行追责,据悉该保密协议签署金额为三百万人民币,这意味着小米汽车尚未正式发布,就已经有了首笔三百万收入。

针对此事,鲸平台记者电话联系小米集团,截至发稿,对方并未针对此次泄密事件进行回应。

知情人士向鲸平台表示,确有此事,并未透露更多细节。

公开资料显示,涉及此次泄密事件的汽车为小米SU7,涉及到的内容是小米SU7静态体验谍照。

此前,11月15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7批),小米汽车有两款车型出现在公告目录前排位置。

媒体泄密小米汽车实车拍摄照片,或将面临三百万元罚金!

根据公告,小米牌纯电动轿车产品型号为BJ7000MBEVR2、BJ7000MBEVA1,企业名称为北京汽车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

根据图片,小米汽车首款产品为纯电轿车,两个型号分别对应SU7和SU7 Pro/Max。车尾部印有对应车型标识和“北京小米”的字样。

据悉,这并不是小米汽车首次遭遇泄密事件。在今年年初,小米集团曾就“小米汽车首款车型设计稿泄密事件”进行通报。

今年2月2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公司发言人 发布微博称,小米汽车合作方北京某塑模公司因对其下游供应商管理不善,泄露了汽车前后保险杠的早期设计稿。

媒体泄密小米汽车实车拍摄照片,或将面临三百万元罚金!

针对此次泄密事件,小米集团依据《保密协议》对涉事合作方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协议,小米对涉事合作方处以了100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时,小米还责成该合作方对其下游供应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并对泄密肇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此外,小米还要求该合作方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全面升级保密措施。

小米集团表示,公司对任何形式的泄密事件都持零容忍态度,并希望所有供应商伙伴都能认真执行《保密协议》。

媒体如何避免报道泄密?

记者应该如何规避泄露企业机密?前资深调查记者周远征在接受鲸平台采访时讲到,如果媒体是在路试拍摄到的小米车型图片,不会涉及涉及商业机密。但如果是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就极有可能涉及泄密,只要企业内部没公开的信息,其实都可以归为商业机密。如果媒体和企业有签订保密协议,泄露出去**应该会支持企业索赔。

“但如果是危及到行业安全或者公众利益的企业未披露信息,记者可以冒险进行披露,比如化工厂秘密生产致癌物品等,这类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不会涉及商业机密的泄露问题。”

2022年4月,黄山市中级人民**曾公开一起“宣传报道泄密案”。小鲸摘录案例如下,希望可以给媒体同行提供借鉴。

根据公告,2014年12月5日,某省召开一场大型高新技术展览会,国内多家重量级研究机构参展。A报社派出5名记者到现场采访,其中,编辑记者周某被分派到展览会甲场馆。

周某个性开朗,擅长交往,顺利完成了对几家参展单位的采访。上午10时左右,周某来到B研究所展台附近,他知道该所近期在某重要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便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记者证和名片,赠送A报样刊,并提出采访需求。

B研究所相关人员商量后决定,由高级工程师曹某接受采访。周某拿出录音笔,以问答方式进行采访。曹某侃侃而谈,从本次展品介绍谈到B研究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期间,他不经意将某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一并说出,被录音笔记录下来。采访结束后,周某还拍摄了曹某站在展台前的照片,拟用于专访稿配图。

第二天,周某开始撰写访谈稿。他先是根据录音整理出一篇原始稿,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周某根据职业习惯,尽量保留采访原样,删除了部分自认为敏感的内容,形成了访谈稿,但保留了曹某透露的机密级信息。当时,负责二审的副总编于某出差,周某便直接将稿件交给负责三审的总编马某审核。马某审核不严,未发现其中有国家秘密信息,仅作了文字修改。3天后,于某回到报社,考虑到报纸马上要付印,时间太紧张,就没有对周某的稿件进行审核,直接补签了二审签名。

12月上旬,这篇访谈稿正式见报,后被另一家报社转载并发布至门户网站,又被有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转载,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曹某行政记过处分,对周某作出辞退处理,对马某、于某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A报社副社长陈某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B研究所所长方某、副所长齐某、办公室主任沈某、唐某通报批评并予以经济处罚。

黄山市中级人民**在案例分析中讲到,《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条明文规定:“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此外,《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实施三审制度。而在本案中,A报社落实三审制度不到位。其中,周某跳过二审环节,将访谈稿直接交给总编审核;于某为了新闻时效性,没有对涉案访谈稿进行审核,补签二审签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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