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代导演刘信达的微博,澄清未侵犯林生斌隐私权

多数人对2017年6月杭州发生的“保姆纵火事件”并不陌生,但案结事还未了。热心公益的导演刘信达却惹上了“事”,今年1月,**判决其侵犯林生斌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的判断还需要从“绑定”的事件说起。

今日说法:隐私的判断

一、刘信达侵犯林生斌隐私权的“始末”

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也称“蓝色钱江放火案”,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其原因是,本案造成了一家四人死亡的后果。案发后,有人“推理”称,遇难女主人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为了“洗清”嫌疑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

关注公益的作家刘信达也关注本案。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出行记录后,2021年9月,刘信达在其粉丝数过百万的微博账号上发布消息称,林生斌2017年6月不存在飞行记录。2018年9月,“保姆纵火案”的罪犯莫焕晶已被执行死刑,刘信达岂不是惹上了“事”?2021年8月,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已有定论,未发现林生斌参与策划、实施“蓝色钱江放火案”的事实。

2022年5月,林生斌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平台运营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林生斌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其诉讼请求是,严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判决,责令刘信达在相应网络平台上使用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向林生斌赔礼道歉,并置顶持续不少于72小时,消除影响;赔偿林生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维权费用30000元。刘信达“当然”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有人可能要问,刘信达为何当然不服。

二、“蓝色钱江放火案”的性质

“蓝色钱江放火案”为突发事件,但并不是每个突发事件成为公共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中,“影响范围”则是认定公共事件的根据之一。

在信息滞后的年代,特别重大和重大的事件并不一定成为公共事件,但在网络信息时代,较大和一般事件也可能成为公共事件。经过网络信息的传播,“蓝色钱江放火案”已超出了省域,甚至国界的范围,据此,保姆放火案可以评价为公共事件,如,部分网民怀疑林生斌有作案嫌疑,相关机关倘若不回复可能“以讹传讹”。

正常的社会,对于公共事件,公众有知情权,相关媒体也有披露权,相关机关也有释明的义务,或者责任,如,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对林生斌质疑发布的通报等。对于公共事件,社会倘若“万马齐喑”可能不正常,如,焚书坑儒的秦始皇既是“始皇”也是“末皇”。其中,和谐社会的构建包括公共事件涉案当事人有容忍的义务,除非涉及其“实在”的隐私。

第八代导演刘信达的微博,澄清未侵犯林生斌隐私权

“蓝色钱江放火案”的性质

三、隐私的判断

《民法典》靠前千零三十二条、靠前千零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其中,靠前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靠前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故意披露个人隐私,或者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如,直播间打赏,在博客中公开旅行行踪等。

上述情形的存在,如何判断隐私则是国家与社会须面对的现实,否则,相关当事人的喜恶,或者情趣可能“左右”行政、司法实践。《民法典》靠前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事实上有所提示,即,“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不愿”就是提示。

“不愿”不是不作为,如,卧室可以评价为私密空间,但主人没有挂上窗帘不能认为是私密空间。据此,对隐私的判断需要通过商业私密的概念类推解释,即,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前述“挂上窗帘”便是保密措施。

第八代导演刘信达的微博,澄清未侵犯林生斌隐私权

隐私的判断

就自然人的行踪信息而言,有的是个人隐私,如,与情人幽会的行踪。有的是个人信息,如,需要保密的商业行踪。有的仅是个人的“客观”信息,如,正常的公务出行。判断他人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方法仍是上述的“不愿”,即,自然人须有所作为,如,声明不能查询。

就导演刘信达侵犯林生斌的隐私权判决而言,裁决法官已混淆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刘信达查询林生斌的飞行行踪,并不涉及其隐私权。倘若认为是侵犯了其隐私权,但刘信达并没有查询林生斌的行踪的目的,或者真实情形。

从实质分析,刘信达查询林生斌行踪的目的是回答不少公众的期待,“向警方隐瞒案发当日行踪的目的”。对该问题的回答正是公共事件的一部分,据此,导演刘信达没有侵犯林生斌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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