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
投喂者被判赔24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
一起“流浪猫伤人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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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
3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PART.01
事件详情
原告索赔35万余元
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辩称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
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裁判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
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网友讨论
对于此判决
部分网友表示支持
“喜欢就带回去养”
“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毛病”
为判决点赞的不乏法律界人士
他们还对此进行了一些解释说明
也有人称场馆的问题更大
“羽毛球馆里怎么能有猫?”
“明显是场馆管理不善”
但也有网友觉得这是“碰瓷”
“自己摔跤撞到路边车,
咋不让车主赔20万?”
更有人关心猫怎么样了……
PART.02
此前案例
近年来
随着“喵星人”在网络上持续走红
越来越多的爱猫人士
关注到周围的流浪猫
有时候还会对他们进行投喂
随之而来的流浪猫伤人纠纷逐渐增多
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在不同的案件中
针对不同的事实情境
也会有不一样的责任划分
下面请看这三起流浪猫伤人案件
↓↓
闫某诉韩某、安阳某物业公司
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闫某与韩某均居住在安阳市某小区同一单元,安阳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涉案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韩某及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某日,闫某在该小区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同日,闫某前往安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门诊诊断为左小腿猫抓伤。后闫某按照医嘱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因闫某向韩某和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被告安阳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的流浪动物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危险,原告闫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被告安阳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闫某提出被告韩某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韩某予以否认,原告闫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被告韩某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遂判决,被告安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闫某各项损失共计1929.50元。
胡某诉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日,胡某到覃某经营的女装店看衣服,被当时在该店内的猫抓伤左小腿,胡某当即被家人送往濮阳市某医院进行治疗。门诊诊断为:被其他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胡某当日在该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随后,胡某因伤口红肿发热、血压升高到濮阳某医院进行治疗,前后支出医疗费共计4235.42元。据胡某拍摄的现场照片,猫抓伤胡某后仍在店内,地上放有长方形盒子,内有猫粮,猫在盒子旁边吃猫粮。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覃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覃某称案涉猫为流浪猫,其不是涉案猫的主人,但覃某在店内备有猫粮和喂猫的器具,说明其对该猫有较长时间的喂食行为,覃某因这种较为稳定的喂食行为而成为涉案猫的管理人,且覃某对其店里的往来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涉事故发生时,覃某作为经营者并未对涉案猫采取任何控制行为,任其在店内自由活动,进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胡某的民事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覃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胡某 3879.85元。
蒋某诉林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日,蒋某在小区外路边遛狗时被流浪猫抓伤。该猫系流浪猫,同小区的林某对此流浪猫进行不定时喂养。次日,蒋某到某疾控中心接受治疗,共花费2491.5元。蒋某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流浪猫属于无主且长期在户外生存的动物,林某的偶尔投喂行为系基于救助流浪动物的善良本意,主观上没有占有流浪猫的目的,客观上未对流浪猫进行驯化性的管理和约束,故林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蒋某要求林某以流浪猫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林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虽然可能导致流浪猫对在固定地点获取食物构成依赖,进而影响投喂地附近公共环境,但流浪猫的活动范围并非林某能够控制,也超出了林某投喂的影响范围,因林某投喂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不应及于流浪猫所有活动空间。遂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三个流浪猫伤人案件可以看出,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流浪猫和投喂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损害后果与投喂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法律事实不同的情境下,侵权责任的划分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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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澎湃新闻、豫法阳光、网友评论等
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