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小苏丽惨案,3岁被针缝嘴,5岁离世,母亲入狱后遭挫骨扬灰

有一个虐待女儿的母亲。她身上流淌着冷酷的血液,却滴毫不流露出一丝母爱的温暖。这个在重男轻女的观念下,对待自己的儿子温柔体贴,凡事迁就着他;而对待女儿却毫不留情,无论是言语还是行动,都带着无尽的残忍。

这个小女孩只有五岁的她年幼无知,却深深感受到母亲的不公和冷漠。每当她望着哥哥被母亲抱在怀里时,心中充满了无尽的渴望。她暗暗期待着母亲能够像对待哥哥那样,温柔地拥抱自己,给予她爱与关怀。

然而,命运对她来说似乎总是残酷的。她的世界被黑白颠倒,是非模糊不清。母亲将所有的不幸都怪罪于她,从未想过女儿并不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上受苦受难的。她默默忍受着母亲的暴行,她无助地将所有的痛苦咽进心底,唯一能做的只是在痛苦中呢喃着“妈妈,妈妈”,幻想着有一天母亲会像对待哥哥那样,温柔地对待自己。可是终究没有等到。

在1993年3月2日这个凄风苦雨的日子里,苏丽瘦弱的身躯依旧蜷缩在角落,战战兢兢地避开母亲的目光,唯恐一旦惹恼她,将再次遭受无尽的伤害。

“妈妈!我想吃红烧肉和雪糕!”哥哥胖嘟嘟的身影大声向妈妈撒娇,期望着妈妈能够满足他的愿望。“乖孩子,好的,妈妈这就去给你买。”然而,在苏丽的眼中,她从未见过母亲展现过这样温柔可爱的模样。

苏丽眼巴巴地望着哥哥幸福地享用雪糕,眼中充满了羡慕和悲伤。她紧紧蜷缩着身体,渴望着能够有一次自己也被母亲温柔地对待,得到关爱。

燕志云将肉放入锅中,油香四溢,诱人的肉香弥漫开来,勾起了苏丽一直以来未填满的饥饿感。看到母亲离开去上厕所,苏丽再也无法忍耐。她忍受着身上伤口的剧痛,小心地挪到锅边,用脏兮兮的小手小心翼翼地拎起一块肉渣,没等凉透就迫不及待地送入嘴中。

“可恶的家伙,你在干什么!”燕志云的咆哮声如同惊雷般炸响在苏丽的耳边。愤怒的燕志云抓住她的头,毫不留情地撞击墙壁。可怜的苏丽忍受着剧痛,无声无息地流下眼泪,生怕一哭出声来,母亲的残忍行径会更加凶残。

燕志云气喘吁吁地看着苏丽毫不吭声,哭也不哭,感觉自己的气势消散,更加愤怒不已。她转过头,正好看到沸腾的油锅,凶狠地按住苏丽的头颅,紧紧抓住她的下巴,扒开她的嘴巴,舀起一勺炽热的油,狠狠地倒进苏丽的口中。

苏丽发出了凄厉而沙哑的惨叫声,燕志云却置若罔闻,冷漠地目睹着亲生女儿痛苦的景象,就像一个冷酷的恶魔在目睹自己亲手制造的悲剧。

在那个阴冷的夜晚,苏丽依旧按照往常的规矩,手持着自己的小碗走到燕志云身边。她艰难地张开滴血的小嘴,颤抖地说道:“好妈妈,丽丽想吃饭。”然而,燕志云厉声斥责道:“嘴巴那么馋,饿着去吧。”

接下来的几天里,燕志云几乎没有给小苏丽吃东西的机会。尽管她几乎没有进食,小苏丽却经常受到拉肚子的折磨。燕志云见状愤怒地咒骂着:“死丫头,天天拉那么多!”随手拿起棍子就抽打着小苏丽。

终于到了3月10日凌晨一点,满身伤痕的苏丽被剧痛所折磨,泪水涌满了她的眼眶。她勉强起身,前往痰盂小便,然而她再也无法坚持,突然栽倒在地上,打翻了痰盂,躺在一片肮脏的混乱中,无力地闭上了即将失去光亮的眼睛。

苏丽微微张开嘴巴,似乎想要说些什么,但只能通过嘴型发出几个断断续续的音节:“妈妈,妈妈”。她临近离世,但心中仍然怀有渴望,渴望能够一睹这个美丽世界的风景,渴望能够说出那些一直想说的话。

然而,她的嘴唇最终只是轻轻颤动着,没有发出一丝声音。她的眼神逐渐失去了光亮,仿佛在黯淡的眼中承载着无尽的遗憾和无奈。她或许想对妈妈说些什么,表达自己内心深处的渴望和希望,但却无法得到回应。

苏丽在这个残酷的世界上,曾经承受着种种磨难和伤害,她的声音被压抑,她的存在被忽视。她渴望着母爱的温暖,渴望着被理解和关爱,但却只能以最微弱的方式表达出来。

她离世时,身心俱疲,内心深处可能还有无尽的话语、无尽的思念,但她再也没有机会将它们传达出来。她离开了这个世界,带着太多的遗憾和无尽的悲伤。

苏丽离世后,燕志云为了掩人耳目,做出了一副虚伪的举动。她剥下苏丽身上的破烂衣裤,穿上从未穿过的崭新衣裤,仿佛要掩盖一切。

法医在进行尸检时,几乎无法相信眼前的景象。仅仅五岁的苏丽,头发枯黄,身高不足一米。全身布满伤痕,没有一寸好皮肤,凸起的骨头都快要穿破薄薄的皮肤。

为什么这样一个年幼的苏丽会遭受如此残酷的折磨呢?这两个父母如何能够如此冷酷无情,对待自己亲生的女儿?他们是怎样失去了人性,沦为了残暴的野兽?

燕志云,一个在鞋帽厂做合同工的女人,注定了她和苏丽这个女儿的悲惨命运。在苏丽出生之前,家里已经有了一个儿子,尽管他们已经违反了政策超生的规定,却仍然冒险将苏丽带到这个世界上。

为了逃避处罚,苏丽的父母把她送到亲戚家寄养。然而,事情还是败露了,一年后,单位得知了他们违反政策超生的事实,于是将苏丽的父母开除了。燕志云失去了工作,从此经常将苏丽当作出气筒。

青海小苏丽惨案,3岁被针缝嘴,5岁离世,母亲入狱后遭挫骨扬灰

对于不到两岁的苏丽来说,她还没有能力完全控制自己的大小便。然而,燕志云对是非不辨,她任由自己的怒火泄在小苏丽身上。每当苏丽在裤子里尿了一点点,燕志云都毫不留情地殴打她,甚至还产生了一种荒谬的想法,想通过节食来解决这个问题。

苏丽太小了,她还没有学会如何控制自己的生理需求。这对任何一个理智的人来说都是理解的。然而,燕志云却没有理智可言。她对苏丽的虐待行为不仅残忍无情,更是荒谬荒唐。她的行为违背了作为母亲应有的爱和关怀,只是因为她的扭曲心理和错误观念,对待女儿的方式变得异常残忍。

对于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来说,这是何等的痛苦和不公。她还没有机会学会如何控制自己的大小便,却要承受母亲的暴力和荒谬的惩罚。这种残忍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人性的底线,也抹杀了母爱应有的温暖和关怀。

苏丽每天只能吃两个小馒头或者一小碗面条,饥饿得皮包骨头。有一次,苏丽实在饿得无法忍受,偷偷吃了一个馍馍,却被燕志云发现了。燕志云竟然拿起锤子砸她的手指。

一天,一个邻居前来串门,看到燕志云迟疑不决地挡在身后。邻居心生疑惑,顺手拨开她一看,却惊恐地发现苏丽的嘴巴被针线封住,鲜红的血液滴滴答答地流淌下来。原来,苏丽因为饥饿而去吃鸡食,被燕志云恶毒地惩罚了。

这件事很快传开了,不仅街坊邻居知晓,当地媒体也进行了报道。然而,燕志云毫无悔意,反而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自己的闺女,我想怎么打就怎么打,别人无权干涉!”

苏丽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但是他对苏丽的虐待也毫不逊色,回家时总是无论对错地殴打苏丽,手段更加残忍。

燕志云因为虐待罪被当地法院判处了七年徒刑。然而,在狱中度过的日子并没有让她觉悟,相反,她对女儿的虐待没有丝毫的愧疚和悔意,而是满心怨恨。她怨恨苏丽让她失去了工作,怨恨苏丽的死让她进了监狱。

出狱后,她急匆匆地来到苏丽的墓前,亲手拿起铲子挖掘墓地,将苏丽的骨灰撒了一地,恶狠狠地踩了几脚。随后,为了逃避来自家乡的舆论指责和咒骂,燕志云与丈夫和儿子决定离开,选择了一走了之。

"苏丽案"的曝光引起了全国网友的愤怒,大家纷纷痛斥燕志云一家子丧尽天良,咒骂他们不得好死。很多母亲们得知案件中残忍的细节后,不禁泪如雨下,心痛难忍。

这个故事让人感到无尽的愤懑和悲伤,燕志云的残忍行径让人难以理解。她对女儿的仇恨和怨恨到了何种程度,竟然在苏丽的墓前展现出如此凶残的行为。人们对于这样的罪行充满了愤怒和谴责。

然而,苏丽的离世也成为了对社会的警醒。这个悲惨的故事唤起了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关注,引发了对于保护弱者、呼唤正义的呼声。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悲剧,我们才能更加坚定地呼吁关注和保护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让他们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这个故事是一个警示,是对于人性黑暗面的探索,更是对于爱与宽容的呼唤。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了虐待罪的构成和惩罚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导致其重伤或死亡,就构成了虐待罪,需要依法受到惩处。

在本案中,燕志云以残忍的手段虐待女儿致其死亡,情节之恶劣令人痛心。根据法律的规定,燕志云被判处了虐待罪的最高刑罚。

通常情况下,对虐待罪的量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在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最高刑罚可达到7年有期徒刑。而在本案中,燕志云对女儿的残忍虐待行为极其严重,因此被判处了最高的刑罚。

虐待罪通常是由受害人主动起诉,才会引起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处理。这也体现了中国传统观念中“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和做法。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干涉相对较少,只有在受害人主动寻求司法救助时,才会启动法律程序来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处理。

然而,当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十分恶劣,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伤害,如重伤或者死亡时,检察院有权主动立案调查。这意味着,不仅受害人可以主动起诉,而且法律机构也可以积极介入,保护被虐待家庭成员的权益。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有几个方面。首先是客体要件,犯罪主体侵害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行为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了伤害。其次是客观行为,虐待表现为一系列持续性的行为,包括言语辱骂、身体殴打、强迫冻饿、囚禁捆绑、强迫超过身体极限的体力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从生理和心理两个层面对家庭成员进行折磨。最后是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对被害人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并且在体力、地位或经济方面通常具有一定的优势。

这样的故事中,虐待行为十分恶劣,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主动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这种情节严重的虐待罪不仅令人震惊,也凸显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和法律保护的力度。尽管家庭关系是私密的,但当家庭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社会和法律仍然有责任保护受害人,并对施暴者进行追责和惩罚。

然而,虐待罪的主观要件也十分重要。虐待者必须是有意地摧残和折磨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虐待的动机多种多样,但这并不影响罪名的定罪,而是在量刑时会作为考虑因素。在本案中,燕志云因重男轻女的观念和怨恨,对超生的女儿抱有恶意,并以残忍的手段虐待她。因此,这些加重量刑的情节将被纳入考虑之中。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燕志云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对象、客观虐待行为、主观意图等。因此,她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区分虐待行为和偶尔的打骂或体罚。虐待行为往往是长期发生的,与家庭正常关系中偶发性的打骂有所不同。

以本案为例,燕志云在苏丽出生后长达五年的残忍折磨,明显属于虐待行为,而非家庭争吵中偶然发生的行为。

此外,“情节恶劣”这一概念根据司法解释的定义,意味着虐待行为具有恶毒的动机、残忍的手段,且频繁发生且无法改变。而被害人通常是弱势群体,如老人、弱小儿童等。

在家庭争吵中,偶尔存在一些打骂行为,情节较轻且后果不严重,这并不构成虐待罪。

一些父母可能不善于教育子女,采用了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如打骂或体罚,虽然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该进行批评教育,但其目的是出于对子女的好意,并没有恶意的摧残和迫害,因此并不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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