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车辆停车场内多次被剐蹭,责任归属引热议

来源:南京零距离

开车去商场购物

车停在停车场被蹭

摄像头又正好没有拍到

找不到责任方

谁来负责呢?

事发当天,苏州袁某开车前往相城一生活广场购物,将车停放在商场的停车场内。取车时,发现车辆被蹭,事后在警方的协调下查看了停车场内监控,但不巧的是,监控没有拍到肇事者。经过定损,车损在2000多元,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向生活广场提出代位求偿诉讼,要求其承担车损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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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商场作为停车管理者,对于停车场内的停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既然找不到第三方,就应当由商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商场方辩称,商场提供3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且停车场内安排了保安,路口和重要位置都安装了摄像头,但无法保证每个停车位都能拍到。法院经审理认为: 袁某在商场停车场内停车虽未付费,但商场给予的免费停车三小时,也是吸引消费者去购物消费的优惠政策,双方仍构成有偿的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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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表示,袁某的车辆在商场停车场受损应当是由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商场没有举证其在停车场内相应的安保举措,也没有举证在袁某发生事故后,协助袁某查找事故责任方,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疏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由商场承担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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