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出售房产,离婚后,在一人已经收取全部房款情况下,另一人是否有权以夫妻共有财产之名,要求购房者再次支付一半房款?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父与刘母在离婚前将二人名下房产以20万元卖给自己儿子王某。2016年6月初,双方签订了《长春市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6月17日,王父、刘母办理离婚手续。随后,王某将购房款20万元全部给付了母亲。现王父以没有收到房款为名,将其子王某诉至绿园**,要求其给付一半购房款10万元。
王某辩称,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案外人借款。二人离婚后,案外人因借款起诉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根据长春中院判决结果,原告与刘母需共同承担债务16万元,原告自己还需承担5万元。为使母亲不再遭受诉累,自己将购房款20万元全部支付给了母亲,用于偿还欠案外人的债务。
**审理认为,王父和刘母向王某出售房屋时,二人对房屋共同共有。因此,二人对王某的购房款享有连带债权。每一个连带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履行全部之给付。本案中,王某已经将全部房屋价款20万元支付给连带债权人之一的刘母,完成了债务清偿。另一位连带债权人王父请求再给付一半房屋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靠前款靠前项明确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