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返利,是互联网时代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消费者向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由商家给予一定的返利,通过积分方式累加和网络上记录,最后消费者可凭积分兑换成礼品或现金,这是一种商家正常的营销与让利手段。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2013、14年后移动手机进入千家万户,网络用户达到几亿人时。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以“消费返利”模式搭建的电商平台。消费者通过持续在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由商家持续不断的返利,维系平台运营。这种运营理念和内中返利逻辑,迅速成为市场上热点。其中有“云某某”“聚某算”“返某网”等消费返利的平台,而又以“云某某”在全国发展较为迅速,平台运营资金两年时间里达到了上百亿元,会员数量达到上千万人。可是,2018年5月8日,“云某某”遭到了广州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消费返利”能否成为永续下去的平台?对社会经济是否产生实际价值?一直存在争论,直到今天仍是。由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元龙律师写作的一篇《“消费返利”模式的刑法思考——以“云某某”案之“消费返利”模式为例》论文,发表在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人民**出版社出版《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9辑上。
此次,广州市律师协会评选2020年度理论成果奖时,经张元龙申报,该篇论文亦被评选为理论成果二等奖。张元龙认为,“消费返利”模式是属于电商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交电商存在后,分流出来的一类分支。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可对消费返利模式有不同的解读。如果从国家刑事法律规范,对此类电商经营进行规制、引导走向正确合法运营之路,张元龙在论文中作出了分析并解决。
该篇论文,以消费全返模式被司法审查之刑法上视角,从商业运营人和人之间利益的计酬依据来源为出发点,通过对消费、消费返利、返利之环节、返利之依据来源、争议问题、及“团队计酬”特征和第三方让利属性共六大段落进行分析。
论文结合《电子商务法》《刑法》条文分析认为“消费返利”模式最终服务于商家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如果平台销售的商品是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物有所值的实实在在产品,价格和价值相当,服务于实体经济,是具备存续的空间和价值。否则,就很易流入形式和滑向虚假交易,对实体经济无益。在人和人利益连接上,有社交电商销售计酬模式、及“团队计酬”特征,在永续经营上,是让第三方店商长期让利、以时间换取空间运营之属性。
张元龙的该篇论文近一万字。论文通过对消费返利模式的刑法上思考,对模式内在构件及组成元素,切合实务争议问题提出了作者的分析和解决观点。《刑事法判解研究》是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担任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侧重于对典型刑事案件解读及刑事立法、司法解释为研究对象,由人民**出版社集结出版发行之期刊。
(备注:论文是对消费返利模式进行理论上分析、探讨,不为某企业站队,更没有为云某某案辩解等。请社会有关人员不要误读、曲解文章内容,更勿传播不实信息。 —— 张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