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成衣设计想要获得《着作权法》上的保护,实用性部分和艺术性部分的可分离性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 | 谭乔莎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2014年双十一期间,阿里巴巴员工集体采购与设计师吉承设计的“翅膀卫衣”相似的*版|DB卫衣并公开穿着,为此吉承在微博上致信马云:“对于设计师来说,每一件作品都倾注了太多太多的心血,尤其“翅膀卫衣”是我寄予厚望,为帮助听障学生而设计的公益产品。希望天猫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而不是主动伤害”。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通过图片搜同款的功能,消费者基于原版服装成衣图片做同款检索,能检索到大量同款但价格却远远低于原创的商品,有些消费者出于每年流行元素不同的考虑,比起价格高昂的原创商品,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购买“山寨”服装,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原创设计的一种打击。现实中被抄袭的服装成衣设计维权难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服装成衣并不能像摄影等美术作品一样理所当然地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因为 《着作权法》第三条 明确了着作权法所指作品,即着作权法所指作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非实用性表达 ;
(2)具有独创性质;
(3)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由于带有一定设计的服装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属于 实用艺术作品 ,然而目前我国《着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具体规定。但“ 实用艺术作品 ”这一词在国际条约中并不陌生。在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撰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中载明:
“2.6.(i)实用艺术作品: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 服装 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
在这种情况下,公约准许国内法选择保护条件,因而各国制度会有很大差异。在我国,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门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只能基于《着作权法》仅保护“ 非实用性表达 ”这一原则,首先判断服装设计艺术性部分是否能与实用性部分相分离,如果不能分离,则艺术性部分与实用性部分一并被认为是实用性表达,不能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艺术性部分与实用性部分实现分离,才有可能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于服装的美学性需求日益增大,无论服装成衣设计如何满足人类对于服装美学性的需求,都无法脱离服装的基本功能——蔽体遮羞和防身护寒,即服装成衣上都无法摆脱实用性的功能。笔者总结了如下几个案例,在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服装成衣设计想要获得《着作权法》上的保护,实用性部分和艺术性部分的可分离性是必不可少的。
1、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
**认为:
服装行业发展至今,早已脱离了单纯的遮体避寒的实用功能,而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美感。服装成衣要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其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或观念上*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涉案服装设计者在作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比如光泽感缎面口袋具有一定的搁置物品功能;比如金属质感的拉链,也具有方便穿脱的考虑;比如里外层面料的搭配,也增强了服装的遮蔽功能。故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其所谓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分离而*存在。涉案服饰因其美感不能*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2、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诉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着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认为:
无论是594723款中的帽子设计、口袋拉链设计、口袋倾斜且右口袋下配以图形和标识等,还是644402款中的燕尾设计、拉链设计、口袋设计,均为服装所用的惯常设计和组合,并非金羽杰公司所独创。此外,服装成衣上的设计多是为实现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成衣之上的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分离。结合原告金羽杰公司提交的批量生产信息、自述该款产品为当季款已经停止生产的事实可知,公众很难将上述服装成品视为艺术品加以购买或珍藏。
3、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遇见服饰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佩珊服饰店、广州市从化街口俪旺采服饰店等着作权权属纠纷[3]
**认为:
本案中的服装具有实用功能,但其中含有的艺术成分能够在观念上*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例如序号1中的黑色蕾丝上衣,即使取消两袖上部透明网纱、中部蓬松造型的特别设计,衣服全身均采用黑色布料,以及取消序号5衣服中的胸部两条纵向花朵带设计,它仍然可以作为衣服使用,在功能的实现上不会受到丝毫影响。原告的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4、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4]
**认为:
该服装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上,通过在黑白波点图案结合太阳裙版型,产生时尚与复古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存在。综上,原告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上述几个典型案例中,我们注意到服装成衣是否可以获得着作权的保护,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而构成美术作品的前提是其具有艺术性,且该艺术性还能与服装的功能性相分离,否则就是不可*于实用性而存在的艺术性,无法基于着作权法获得保护。败诉案例1,法官认为光泽感缎面口袋具有一定的搁置物品功能,里外层面料的搭配增强了服装的遮蔽功能;败诉案例2,法官认为成衣上的设计多是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装的基本功能,总而言之,败诉案例1和2,原告主张的服装艺术美感均因无法与其实用功能相分离,最后都未能基于《着作权法》获得保护。相比败诉案例1和2,胜诉案例3,法官认为,即使取消服装中的特别设计,服装的实用功能丝毫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胜诉案例4,**认为改动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即原告主张的服装艺术美感均可以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因此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服装成衣设计难以基于着作权法获得保护的几大原因:
首先 是目前我国的《着作权法》缺少与实用艺术品相关的具体规定,有待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去探究;
其次 ,在判断服装成衣是否可以基于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分离,但是不同于用于舞台表演等特殊服装,普通的服装成衣在设计之初就必须将实用性和艺术性结合在一起考虑,而面对维权时所需的分离要求,往往较难证明两者可以实现相分离,诸如上述案例1和2。
因此,除了通过美术作品对服装成衣进行保护,笔者建议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靠前 ,通过注册商标获得保护,不局限于服装的logo本身,还可以将服装所涉及的元素,如服装条纹、颜色等申请商标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 ,通过申请外观专利保护服装成衣的设计;
第三 ,如果服装成衣上的设计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通过主张他人仿造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就可以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最后 ,笔者建议做好设计底稿及权利证明文件留存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者进行作品登记,上述胜诉案例3和4,原告对主张着作权的服装艺术性部分进行了作品登记,尤其是案例3,原告针对多件服装成衣主张着作权,最后只有已登记作品的几款服装获得了着作权的保护,对于其他未进行登记的服装,法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对其享有着作权,因此无法基于着作权法获得保护。可见作品登记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的留存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原创设计师在设计之初,就可以基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在保证服装成衣的实用性这一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使其他艺术性元素的设计能够脱离服装实用性而存在。
注释
[1] (2017)沪73民终280号
[2](2020)京73民终87号
[3] (2020)粤73民终4408号
[4] (2021)渝0192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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