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法条解读】
悬赏广告在经济社会中较为常见,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对悬赏广告制度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 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广告的方式,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引起某一结果加以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完成此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亦然。 《日本民法典》 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不论完成该行为的人是否知道广告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为悬赏广告。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悬赏广告也作了一定探索。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中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编参考境外立法例,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制度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为规范悬赏广告行为、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并为悬赏广告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奠定了民事基本法上的基础。
依据本条规定,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以公开的方式作出声明。公开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或者互联网等媒介发布,也可以是在公众场所发传单、在公开的宣传栏张贴广告等。二是悬赏人在声明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要完成特定行为。声明对于该要求,要有具体、明确的表达,不能含混不清。三是悬赏人具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即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 悬赏人应当对报酬的形式、给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表达;如果报酬是给付金钱,应当明确金钱的币种、数额等。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悬赏广告,完成该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得拒绝。
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