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内首部自动驾驶管理法规发布,L3级自动驾驶迈向商业化新里程

深圳国内首部自动驾驶管理法规发布,L3级自动驾驶迈向商业化新里程

记者|戈振伟

7月5日,深圳人大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率先填补了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的空白,有望为国家层面及其他城市推出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从而进一步推动L3+自动驾驶的落地。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是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的前提。

无人驾驶汽车登记后可上路

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分为L0-L5六个级别。其中L3级别的定义为驾驶员不再需要手脚待命,汽车可以独立完成几乎全部的驾驶操作,但驾驶员仍需要保持注意力集中,以便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应对不了的情况。

《条例》在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据《条例》,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事关各方利益,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条例》规定,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不但能采集到各类交通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为等大量数据。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鉴于数据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作用,均高度重视车联网环境下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并予以专门规范。

《条例》也专门设置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一章,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深圳成国内L3级自动驾驶第一城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已在这一领域深耕多年,国内北上广深等城市都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据了解,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扫清法律障碍。比如德国早在2017年,就通过L3自动驾驶的相关法案,目前奔驰的L3级别自动驾驶车辆,已经能够在特定的道路上正常行驶了。

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也明确要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

银河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条例》是全国首个对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权责、定义等重要议题进行详细划分的官方管理文件,国内自动驾驶行业将迎来从L2+到L3-L4的飞跃。

深圳市未来智能网联交通系统产业创新中心副主任孙超表示,深圳依靠成熟的产业链、智慧城市的建设与特区立法三方面的优势,已经成为全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竞争力第一梯队城市。

早在2018年,深圳就以交通运输局牵头,与多个部门组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小组,推动自动驾驶落地。随后腾讯取得深圳首个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牌照。

截至2022年2月,深圳已开放测试道路里程约145公里,累计发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通知书93张,其中载人示范应用通知书23张。

在自动驾驶领域,深圳除了培育出本土新兴科技企业元戎启行、裹动智驾等,还吸引了百度、小马智行、文远知行等国内头部企业在深圳落户发展。

数据显示,深圳涉及自动驾驶的企业达800家,其中近5年成立的就有415家。

《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形成10家以上营收超百亿企业,以及20家以上营收超十亿企业的战略梯队。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本文由"那位张同学啊"自行发布,本站仅供存储和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lipbrief.com/fresh/8VqC7fn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