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靠前部专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放生,在佛道两教中都是“善行”。佛教《梵网经》有言,“佛子应以慈心行放生之业……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道教经典中也有《放生文》《杀生七戒》等劝人不杀生、放生的**。中国佛道两教信徒众多,因此放生的事近年来也越来越多。但是,不科学的盲目放生,不仅不能给被放生的动物带来好处,还有可能造成生态灾难,有必要对放生活动进行规范。
广州市人大制定的放生管理规定,首先规定禁止放生所有的外来物种,并列举了鳄雀鳝、豹纹翼甲鲶(即俗称的“清道夫鱼”)、齐氏罗非鱼、淡水白鲳、食蚊鱼、埃及塘鲺、泰国鲮鱼、大鳄龟、红耳彩龟(俗称巴西龟)、美洲牛蛙等重点物种。
放生这些外来野生动物,可能给本土生物带来严重的威胁。比如鳄雀鳝,这是一种凶猛的肉食鱼类,成体体型巨大,最大可达3米,号称一条就能吃掉一片湖里所有的鱼,甚至会咬人。鳄雀鳝原产于北美洲南部,但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都出现了它的身影。这种鱼在国内水域中几乎没有天敌,一旦在野外泛滥,后果不堪设想。河南汝州中央公园曾经排干了20万立方米的湖水,就为了捕捉一条鳄雀鳝。罗非鱼、清道夫等外来物种,也会严重挤压本土生物的生存空间。
放生了一种动物,却给另外的动物甚至整个生态带来灾难,恐怕也不是“善”。事实上,擅自放生外来物种,已经被明确规定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2021年4月15日生效的“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有些物种,虽然不是从境外来的,但是放生到不合适的地点,也可能适得其反。中国幅员辽阔,很多地方有自己独特的生态系统。某个地方的本土物种,到了其他地方,可能无法适应环境而死亡。比如适合在温暖水域生活的鱼类,到了北方的冬天就会被冻死。盲目放生,把动物放生到不适合其生存的环境中,这些动物不仅不能“生”,反而会加速死亡。甚至有些人把淡水鱼类拿到大海去放生,这不是放生,而是杀生。大批被放生的动物死亡,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一地的本土物种,到了另一地,可能成了“入侵物种”,破坏当地原生生态。这种来自境内其他生态系统的物种,对本土生态来说,本质上也是外来入侵物种。
因此,广州放生管理规定要求,放生要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并严格控制放生数量,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法规还要求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适合放生的本土野生动物名录,公众可从名录中选择放生的物种。
除了物种的选择,放生地也很重要。不合适的放生地点,除了被放生的动物可能无法生存之外,还可能给人类带来危险,比如在靠近人类活动的区域放生凶猛有毒的动物。曾经有人在公园放生毒蛇、鳄鱼,在海滩放生电鳐、海鳗等,都严重威胁到游客的人身安全。为此,广州放生管理规定要求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适合放生的区域,禁止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地方放生。
法规还规定了违法放生的后果。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按照野生动物保**的规定处罚;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捕回,已经造成损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生,在宗教观念中是“善”。但盲目放生却未必是好事,甚至可能对被放生的动物本身、对其他生物和生态环境、对人带来严重的危害,那就不是行善,而是作恶了。对放生进行规范,很有必要。应加强宣传,普及科学放生知识,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放生行为加以处罚,避免盲目放生造成严重损害。
辛省志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