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澍|探索与实践,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的深度应用与前景展望

刘澍|探索与实践,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的深度应用与前景展望 刘澍|探索与实践,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的深度应用与前景展望

2022年年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将人工智能再次带入人们视线中。法学界沉寂很久的人工智能讨论再次兴起。智慧**的建设也在加速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助力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人工智能在智慧**的应用并非一个新话题,大部分学者已经对里面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事实上我国**人工智能的建设是较为缓慢的,理论上提到的一些问题,实际中可能还没有出现,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局面。人工智能在智慧**的应用需要直面那些曾经“科幻”的问题。通过解释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原理引出其运用于智慧**的必要性,同时列举了现有的商用模型和**能够现实落地的运用和未来的探索。最后再通过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层面解答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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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微调的话,则是人为的对预训练的结果进行调整,以期达到目标效果。不难发现,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作原理其实和法律实践中的三段论,代表法律问题,代表着寻找法律事实规范的过程,而微调则是最终得出结果的法律适用,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形式法治”的法律三段论几乎完美匹配。因此,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就有适用的空间,当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可以看出,在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爆发之前,无论是域内外都存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现有的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效果有限,只能进行一些弱人工智能辅助(甚至这样也是和市面的同类产品相比也是效果欠佳),类似于Q&A式检索或者说智能辅助,则是几乎不存在的。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则带来了一种新的方式,可以预见其会给现在的智慧**建设指明新的方向。

上述的法律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都是在这近半年内出现的,可以看出法律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个热点方向,因此智慧**的建设也需要法律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那么其在**实际落地应用的可操作性有多大,其未来应用的方向又是如何?下文将进行解答。

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的一种新的方向,其大踏步地进步将一些人工智能的问题真正的摆在了法律人的面前,以前的“科幻幻想”,可能就要实现。不过正如笔者提到的,我国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的理论讨论是完善的,例如数据安全和算法问题,学者们都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回到标题,笔者强调“现实回应”其实是针对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关键词和现有的《人工智能意见》进行分析,对于一些佶屈聱牙的超前理论问题,有众多学者已经进行详细研究。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是把一些之前讨论的问题放大。但是这些问题,并不能阻止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智能**建设应用。笔者认为,只要进行有效的限制,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是利大于弊。有趣的是,笔者在咨询其在中国**运用的缺点时,其也给出了答案:所得出的结论可能受到训练数据偏差的影响,存在误判的风险。无法考虑案情中的具体细节和背景,有时会忽略重要的信息。目前还不能完全代替人类法官,有些判断需要人类的智慧和经验。

首先,所有人工智能绕不开数据安全问题,对于数据安全问题,笔者认为**肯定要比其他行业更看重数据安全,但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处理极其大量的敏感数据,如法律文件、案例、用户信息等,可能远超现在的数据量。如果没有进行足够的数据安全保护,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或被恶意利用。其实《人工智能意见》中也明确提到了安全合法原则。因此,对于安全问题,把好安全关的前提下,可以使用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但是实际上仔细思考的话,数据安全问题着重点其实是在**审理阶段的当事人信息保护问题,尤其是刑事案卷的卷宗安全。其他数据其实是公开的,上文提到的一些市面上法律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所使用的数据也都是网络上公开的数据,因此这也不存在数据安全问题。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问题,其实着重于**阶段的数据,而谁生成谁来管理可能是较好的解决方式。既然如此担心数据安全问题,不外包可能是较好的方式,而且**管理数据也可以有效解决数据的另一个问题,即数据本身是否正确。如果是错误的数据输入,那无论怎么样都会是错误的数据。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其他科技公司或多或少都是缺少数据的,要论谁的司法数据最全,那非**本身莫属。此外,数据问题还有一个基础问题就是模型的选择问题。而且无论是选择现有的模型,还是日后会有新的模型,本身都是需要使用外部的资源,这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问题。笔者认为,此时选择开源的国内数据模型较为妥当。

笔者认为,智慧**的建设本身就应该是**在主导,其他技术支持也是需要在**的指导下,如此不仅能解决数据问题,也能主导接下来的实际应用。而且笔者上文介绍的现有的法律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也有很多是大学实验室进行的项目,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人工智能应用都有一种畏难情绪,专业的归专业,但不代表就完全撒手不管。

实际上,在《人工智能意见》已经明确辅助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审判过程的算法问题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最终决策者在法官手上,算法的歧视和黑箱问题,最终落脚点实际上是会回到法官的职业伦理上,很难称之为算法问题。因为“机器人法官”已经不可能存在了,因此在*高院已经确定原则的前提下,只要坚持原则,人工智能的运用并没有风险。不过笔者在前文提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做前置AI咨询时候,算法问题会比较突出,一方面通过上述手段可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另一方面,通过开源数据模型,保证可预测性也可以缓解前置AI咨询的风险,做到真正地让法律咨询走进寻常百姓。

随着智慧**4.0的发展,人工智能将全面赋能**各业务环节,当前的一些运用仅仅是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应用的冰山一角,随着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越来越多成熟的人工智能产品将服务于**,全面深化智慧**建设,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也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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