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蓝皮书,通过加强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解决规范性文件违法问题

法治蓝皮书,通过加强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解决规范性文件违法问题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当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仍存在审查门槛不明、审查深入程度不足、裁判结果拘束力有限等问题。”5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4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公布了上述信息。对此,法治蓝皮书建议,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定的功能仍有必要得到进一步突出,使其成为解决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的一条主要渠道。

5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4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成效与局限》专题报告提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自201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重要进步。总体看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占行政案件比重相对稳定。在审查标准方面,**裁判说理更加充分,审查标准更加多元,体现出从原先单一面向审查向多面向审查的转变;在审查强度方面,**的审查相比修法前也明显更为深入,部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开始不局限于对上位法明文规定的关注,而涉及到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原则、精神,是否合理适当等问题,部分案件推动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除。

专题报告称,当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仍存在审查门槛不明、审查深入程度不足、裁判结果拘束力有限等问题。从样本案例的情况来看,仅有13.1%的案件最终做出了实体裁判,86.9%的案件中**事实上并未受理当事人所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请求。

**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包括当事人超期提出请求(17.7%),当事人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7.8%),当事人提出的本诉不能成立(12.2%),当事人请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27.7%),当事人就规章、法规、法律或党委文件提出审查请求(10.5%),当事人请求审查的文件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9.5%),以及其他(1.5%)。

专题报告称,在以上问题的具体判断上,**判断标准仍有大量不明确之处,进一步制约了附带审查发挥作用的空间。与此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总体上深入程度不足,大部分案件审查流于表面,特别是在“没有上位法依据”和“抵触上位法”两项主要标准的运用上,**的审查体现出明显的宽松倾向,往往只要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没有明显的字面冲突便予以支持。最后,在附带审查制度的后端,**对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亦有无力之感,附带审查的制度功能受到较大限制。

为了更好地发挥附带审查制度监督依法行政、保障法治统一的功能,专题报告建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增强其制度实效。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控制机制相比,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制度具有其特殊意义,具象化的争议更有助于发掘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情形,且**作为审查机关,在*行使审判权、诉讼过程公开、作出终局裁判等方面均有其比较优势。即便在多种合法性保障机制并存的情况下,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定的功能仍有必要得到进一步突出。使其成为解决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的一条主要渠道。

专题报告建议,应当强化制定机关的实质性参与,明确制定机关的出庭与说理义务,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具体机制,为**和其他审查机关的审查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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