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一龙虾养殖基地因误传信息遭受重大损失

近日,四川遂宁河沙镇一稻虾养殖基地因有视频博主“打野”捡龙虾,并误传“随便捡”“根本捡不完”,陆续十余天来每晚都有人过“捡”龙虾,较多时有两三百人。

5月19日,龙虾基地的负责人姚洪龙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损失保守估计有50万左右,十分心痛;好在经当地警方控制和媒体报道,18日以来“捡”虾的人基本没有了,目前由于还要赶插秧,只能忙完这阵再来处理几万斤种虾被“捡”走带来的损失。

养殖基地周围均有禁止捕捞鱼虾的明显告示,来的人还专挑晚上这个时间,其行为真的能称为“捡”吗?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向记者详析,其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盗窃罪。

△ 姚洪龙称该告示自基地开办时就立了。图源:红星新闻

“随便捡”是怎么来的?

5月19日,姚洪龙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自己共有三个龙虾基地,损失只发生在其中一个基地,有着2000多亩田。该养殖基地旁边的梓潼水库最近扩容施工,姚洪龙也退了70多亩田。5月1日,这70多亩田的水放了,腾出来保障项目施工。放水后田很快被铲平。

当时正忙着栽秧、收地笼等工作,姚洪龙他们没空处理遗留在田里的龙虾,后面有人来“捡”,他们也没精力管。

然后,有社交博主在网上发视频称这里“随便捡”“捡不完”,该消息在网上持续发酵,越来越多外地的人跑来。“捡”完那70多亩田,后来的人开始“捡”到养殖田里。

5月以来,基地已有700多亩田放水栽秧,而田里的虾包括虾苗在内均被人扫荡了一遍。“很好捡,随随便便三四十斤。”姚洪龙痛心道。

四川遂宁一龙虾养殖基地因误传信息遭受重大损失

△ 5月16日凌晨3点过,依然还有人在养殖田里“捡”龙虾。图源:红星新闻

有人不仅“捡”虾,在放水前就开始偷地笼

在发现“捡”虾行为变夸张时,姚洪龙和其他股东只好开始守夜。白天忙着插秧等工作,晚上通宵守在田边,他们十分疲惫。每亩地边上都有多个“禁止捕捞”的明显告示,却完全劝不退前来“捡”虾的人。“白天插秧很累,到晚上我们都不忍心再让工人守夜了,都是我们自己来。”

姚洪龙称最夸张的时候,每晚有两三百人,乡间小路上停满了车。“那么多亩田,守住这里守不住那里。”如果要报警姚洪龙称每晚可以报出几十起。但报警后还要去派出所处理后续事项,而且被逮住的人均称自己“听说可以随便捡”,“不只我一个人在捡”,加上金额不大,常只被警方给予口头警告。然而很多人其实已被姚洪龙他们逮到不止一次。

“很无力。”姚洪龙说道。只有一个人被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不光捡,还直接偷我们的地笼。我们还没放水呢,就开始偷了,而且偷了好几天。”还有一个人被给予1千多元的罚款,姚洪龙称是到后期情况愈渐失控,他们要求严格处理后,该人受罚。

姚洪龙称自己和警方都同最开始发布“随便捡”的视频博主沟通过,不清楚其后续是否有发辟谣声明,不过“发不发都没用了。”

△ 姚洪龙在误传的视频下解释“不能来捡了”。图源:红星新闻

虽然是稻虾养殖基地,但水稻种植只能保本,盈利都靠养虾。该基地三年前花千万投建,至今还有600多万元成本未收回。这次群众“捡”走几万斤虾带来的损失,姚洪龙保守估计都有50万余元。

据媒体报道,5月9日以来,河沙派出所一共挡获可疑人员5名,行政处罚1名,劝导群众60余名。此后几天,河沙派出所加强了对梓潼村的巡逻,同时在网上发布了辟谣信息。5月19日,河沙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捡”虾的情况应该已被控制住。

姚洪龙也称,自18日以来“捡”虾的人基本没有了。但目前由于还要赶插秧的时间,他们将忙完这阵再考虑怎么有可能追回损失,“估计难。”

四川遂宁一龙虾养殖基地因误传信息遭受重大损失

△ 警方处理“捡”龙虾的人。图源:红星新闻

律师:或可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博主及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

一、姚洪龙的稻虾养殖基地边上有明确警示“养殖区域禁止捕捞鱼虾”,前来捡虾的人也选择在凌晨等人迹较少、光线昏暗时刻,“捡”虾的行为是否违法?能否以“听别人说可以免费捡”为由免责?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姚洪龙的稻虾养殖基地明确标示禁止捕捞鱼虾,前来“捡虾”的人无视警示牌并在夜间偷偷进行,说明他们明知行为不合法。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我国《民法典》靠前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的盗窃罪。

二、姚洪龙在接受采访时,称被他们逮到的人纵使送去派出所,也只被给予口头警告。有些人还被逮到过两次以上。从法律上如何理解这些人应负责任?若每人数量较小、但人数众多,这种情况下较好怎么处理?

刘凯:对于确实是因被视频博主误导,过来捡龙虾的,并不是过来偷盗的,只要听从劝导及时停手的,给予口头警告我觉得是比较合理的。

但对于多次偷盗,或者共同犯罪的,即便每人偷捡的数量较小,但人数众多,累计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构成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如拘留或罚款,甚至可以追究共同犯罪的责任。

三、姚洪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最先是有一个博主在发“随便捡”的视频,引发人传人。姚洪龙是否可以向该博主追究责任,追究哪些责任,该博主后续有无发辟谣声明是否有影响。除了向这名博主,姚洪龙还有哪些方式可以追回损失?

刘凯:如果博主发布误导性视频导致大量人误以为可以随便捡龙虾,进而造成姚洪龙的财产损失,姚洪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该博主赔偿损失。如该博主后续发布辟谣声明虽有积极影响,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辟谣声明可以作为博主认识到错误并试图纠正的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该博主明知姚洪龙的稻虾养殖基地的龙虾禁止捕捞,却聚众哄抢,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博主及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本文由"十月晴安"自行发布,本站仅供存储和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lipbrief.com/news/8kjfC0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