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清代水利施工组织法规的研究进展 | 饶明奇,中国水利法制史视角下的水利管理

标题,清代水利施工组织法规的研究进展 | 饶明奇,中国水利法制史视角下的水利管理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着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河工岁修、抢修等工程,需要大规模组织人力,清代为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施工组织法规。

一、劳力组织

水利施工是大规模的、群众性共同劳动,必须有明确的条例加以约束和协调。这些条例可以视为水利施工组织法规。古代防洪工程劳力来源主要有徭役摊派、兵役、募夫等。清初沿用明代做法,以徭役为主,而政府很少出资雇夫。

顺治十六年(1659年),河南临颍县应派夫一百九十五名,屡催未到;鄢陵县应派夫二百四十一名,屡次行催,于五月十三日解到一半,实际到位比一百二十一名少二十一名。处理结果是,临颍县知县熊启艮、鄢陵县知县经起鹏被总督河道朱之锡奏请革职 [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

康熙十二年(1673年),河南巡抚佟凤彩进一步要求停止派夫,而改作雇募,康熙十六年(1677年)靳辅在实施云梯关外黄河两岸修筑束水堤工程时,拟动用2万余人,安排在凤阳府等地募夫,年龄规定为20-40岁之间,并制定了对河官、河兵的奖惩办法。但是第二年勒辅又改变了主意,建议维持旧的派夫制而取消募夫制,理由是雇募之民夫多系贫穷无籍之徒,不便管理,在工程紧要关头往往逃避不前,从而影响工程质量。靳辅并请立劝惩之法:凡各州县协募人夫有老弱病废及奸猾逃逸一名至五名免议外,六名至二十名者,各该州县官罚俸半年,所委专管官罚俸一年,二十一名至五十名者州县官罚俸一年,专管官降一级调用;五十一名至一百名者,州县官降一级留任,专管官降二级调用;一百名以上者,州县官降一级调用,专管官革职[(清)周馥:《治水述要》卷4,引靳辅奏议,民国十一年刻本]。

康熙十七年(1678年)靳辅建议废除河夫制,而根据防洪的准军事性质实行河兵制,得到批准,最初在南河江苏段设河兵六营,共兵丁五千八百六十名,其薪饷以募夫钱充抵,不足部分再从河工款项内补足。至干隆二年(1736年)增加至二十营九千一百四十五人。河兵分为作战兵和守兵两类,战兵分管下桩、下埽等危险和劳动强度大的工作,而守兵分管堤防巡查、运料等较轻工作。比靳辅稍晚的顾栋高评价河兵制的优点说:“其人率皆宿河干,熟谙水性。平时不责以骑射之能,而专司填筑之事。每遇河工紧急,合龙下埽,不爽分寸。去梯硪筑,悬绝千仞。当河涛决怒时,持土石与水争胜,性命悬于一刻,惟责任专谙练熟,故能凑功而无害。此尤本朝兵制之超出前代也”[(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河夫河兵,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0页]。

干隆十三年(1748年)奏准,豫东二省用夫,如遇平时镶埽及零星工程,工员随时募用。险要工程仍令地方官照例拨夫抢护,应给工价,责令工员核实按名散给。人力由沿河居民按地亩多少摊派。干隆二十七年(1762年),规定沿河州县离工二里之内有田人户,以五十亩为率,出夫一名,按田递加,其田在五十亩以内及离工二里以外,概不认派。为了保证落实到户,干隆四十八年(1783年),开归道议请编查沿堤居民,免其他差徭,地方官造册移明厅汛,自行拨用,仍照散夫一体给价[(清)邱步洲:《河工简要》卷1,例案,(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

对河兵堡夫,采买河料、地方麦谷以及军需,按照地亩摊派,不得请免。道光二年(1822年),又加以细化,“额设堡夫,无论绅士书役人等,按地选充,听其雇替,土堤田在一顷五十亩以下,选充一年更替,一顷五十亩以上至三顷者选充二年更替,三顷以上三年更替”(出处同上)。雇募堡夫,由专人负责,其他人等不得包揽谋利,雍正五年(1727年)议准,“河工关系重大,嗣后有指称夫头包揽代雇希图抑勒良民者,照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之例治罪,二名以上者发附近充军,一名者枷一月杖一百发落”[(清)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8,工部,河工,禁令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如果不能积极应募,要受到惩罚。雍正六年(1728年)正月十六日黄河兴工堵口,“四十八村里民咸称情愿帮工,莫不勇跃从事,乃有龙喜村之官华等仍逞故智妄行抗阻”,后经河官“批饬将为首之官华、杨图英二犯枷示河干,限完工日释放,自此里民得以并力,不数月而报竣”[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十),广西师大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

二、承修官和监理官的责任

清代规定,“每年霜降水落后厅营各官即将汛内黄河两岸滩地,冲刷支河几道,长宽深浅丈尺若,应筑土坝几道,高矮长宽丈尺若干,逐一亲加确勘移会地方印官,严勘核计土方数目,先尽兵夫力作将额积土方分派堵筑,如兵夫额土不敷,地方官即拨民夫堵筑。统限霜降后一月内会造清册详报道核,限次年春融兴工,务于桃汛前如式完竣估报。该管河道亲验转详永为定例。于水落后,如厅营各官于水落后不即亲勘估计,移会印官覆勘,或印官推诿不即查勘堵筑,及桃汛前不能完竣者,即行查参(调查后报上级决定处分),照堤岸预先不行修筑例,经管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总河罚俸六个月。至堵筑不坚致有坍塌及冲突夺溜情事,亦即查明,承筑各员揭参(揭发上报),照管筑堤工例,有一处夯杵不坚盛水即漏,并有一二丈不丰满合式者,革职。监理并兼管营汛各官,有因筑堤不坚固合式一员议处(审议后决定如何处分)者,罚俸一年,二员议处者降一级调用,三员议处者降二级调用,四员以上议处者,革职,如议叙(审议如何奖励)议处相同,准予抵算。如系监理并兼管营汛官揭参,准免连坐。该管河道于每年九月后验明上年所有支河堵巩土坝,经历伏秋大汛,如果坚实完整者即取结具题议叙,如果有承办不力以致冲突坍卸夺溜者,即详题请参(详细报告请示如何处分),河臣核明具题。如有迟延,听部议处”[(清)徐端:《安澜纪要》,卷下,道光已丑七月重刊,德清治安堂藏版]。

河官除了按规定雇募人力组织施工外,不得额外派役挠累地方。嘉庆四年(1799年)上谕规定,“河工省分,各设厅讯员弁,专管修防,其地方守令无兼河之责者,原不应派令办理河务。乃闻近来遇有堵筑挑浚大工,多籍帮办为词,派州县令其贴解银两,并将上司应赔工程并令州县代赔,以致派累百姓,挪移仓库,地方职守,且多旷废。着直隶江南山东河南各督抚及河道总督,通行禁止。嗣后办理河工,止准调派丞卒佐杂等官,不得再派州县,致滋弊实[(清)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9,工部,河工,禁令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同年,再次重申,“若派州县代办,不但地方公事旷费,兼至赔累难堪。嗣后遇有挑筑工程,购料雇夫等事,附近沿河地方,亦止准派委丞佐杂帮办,不得调用州县,至距河千余及数百里之外,即地方丞卒佐杂亦不准其派往”(出处同上)。

为避免营私舞弊,河工人员要按规定回避,具体要求是:河工人员与地方督抚两司如系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妻子之女及兄弟,已之女婿嫡甥,俱令小者回避。亲威族师生毋庸回避[(清)邱步洲:《河工简要》,卷1,例案,(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

地方官官员协助组织施工不力要受处罚。“兴举大工,附近地方官不协力设法募夫及急需柳苇等事不火速协买上紧解运,以致违误河工,州县降三级调用,道府降一级调用。官员奉修,冲决地方官雇夫不发,或令挑浅不行挑浅,或称非系本汛推御,或将柳埽椿木等物不速买解送,以致迟误要工,州县降三级调用,道府降一级调用”[(清)徐端:《安澜纪要》,卷下,道光已丑七月重刊,德清治安堂藏版]。

三、河官离任交接制度

(一)交接期限。河官交代限三个月。如果钱粮在五万两以上,或一官两任交代,展限一月;钱粮在十万两以上,展限两月;钱粮在十五万两以上,展限三个月。两任交代,各项钱粮额数最多之州县,统在展限三个月内,一切仓谷钱粮等项俱交盘清楚,出结详报,并非令其钱粮展限之外再将仓谷加展。一人两处交代,以到任之日起限准展限一个月,其更调接任之员,如本不能同时到任,日期既先后相悬扣限,亦有先后毋庸以两任交代展限。如一面卸任一面即行赴任,其两处离任到任同时者即展限一个月交代清楚。

(二)料物交接规定。将任内经营一切工程钱粮等项,定限两个月造具四柱清册,移送新任官逐一查明钱粮有无亏空,工程有无残缺,物料有无短少霉烂,土牛(土堆)有无借用未补,柳株有无枯损未栽,兵夫有无老弱顶替,出具交待清楚印结,由道加结呈送河道总督衙门查覆咨部,如旧任官交代明白,新任官扶同徇隐及勒措迟延,并该管上司督促不力以致逾限等情,该督即行查明照例题参议处。干隆二十年(1755年)规定,料物如堆贮一月后者,秫稭准蛰二尺;堆贮三月后者,秫稭准蛰二尺;堆贮三月后者,各项购柴堆蛰一尺,荡柴准蛰一尺;堆贮半年上下者,各项购柴准蛰一尺五寸,荡柴准蛰二尺。料物在交待时如果腐朽,请附近厅员亲往监盘,逐一公同验看,不能用者,许剔除,能用者,即收下记录。

贮料厂房并管工人等住宿房屋及器具云梯、踹板高橙、木犁等项又各厅员捐置尖宿公馆,如后任情愿接受者,令其照价偿还,自行清理,如后往不愿接受者,亦听旧任自变,总不准交代作抵钱粮。

修做工程,惟将用存料数划清请销,如有未经验明,擅自动用者不准计算入内。

(三)马船交代。各厅出具实收印结五纸,开明随船什物、驾船水手姓名,详送汇转在案,倘有应修之处,即行捐修齐整,勿得混玩。遇有升迁,即行交代清楚结报,倘有损坏遗失,总惟该现任厅员着赔。

(四)银两交代。经手工程于奏销时核减银两,如升任调任及缘事离任者,俱于交代时清完后,新任方准出结(出具证明),不得带往他任。干隆二十三年(1758年)工部又重申,“河臣自行核减银两,如厅员离任,勒令交代时清完,不完参究,如新任不行揭参,即着落新任赔补,仍以徇情参处。该管河道不行转揭请参者,亦照例着落参处”。

(五)对交接的监督:河官厅员交接,由该管河道委附近厅员亲往,三方共同盘验,交收清楚,由该管道员核实加结详请咨部。若委员有勒捐徇庇观望情弊,亦照地方官例办。交待不准私立议单[(清)徐端:《安澜纪要》卷下,道光已丑七月重刊,德清治安堂藏版]。

(六)堡房、堤工是否完固,应验收清楚,记录在案。如承修工程保固期未满而该员升迁调离,照例由承修官保固,不在交接之列。

(七)所积土牛、栽植杨柳树株以及苇麻地田等应盘查清楚,一体造入交盘册内,如有短少,倘接任官不行查明,或徇情捏报推诿者,即将接任之员参处,责令赔还、补栽。

(作者:饶明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新时代治水社会科学研究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大河网特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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