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今起正式实施,温暖过冬有法可依

供热用热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加强供热用热管理,促进供热用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极为重要。《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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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供热用热规模不断扩大,供热用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我市现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是201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期间,仅在2020年进行过一次修正。《条例》在供热用热管理服务、规划建设、责任明确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特别是在室内温度、处罚额度等方面与《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等规定相矛盾,亟需统一,相关执法事权不能完全做到与《河北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相衔接,因此,修订该《条例》非常必要。

此次《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主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为提高供热温度标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对室温争议明确了解决办法,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关于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在《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均不得向热用热另行收取等。

同时,在信息管理、供热设施巡检、供热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加“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热用户的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规定,强化了热用户信息保护,防止热用户信息泄露;《条例》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公示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等规定。增加了建立住宅户内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每年于采暖期前对住宅热用户户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指导热用户及时维护维修。对严重影响供热行为的供热单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列入失信名单。”通过“行政执法+信用管理”两个渠道,加强对供热行为的约束,确保供热单位能够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相关内容,10月10日上午,市城管局举办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宣贯及专题培训会。培训会主要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中供热用热管理服务、规划建设、责任明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城管系统共计750余人参加培训学习。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今起正式实施,温暖过冬有法可依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裕华区文明街3302小区北苑,看到华电供热人员正在小区广场宣讲《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宣传页。现场有不少居民也在询问有关最新《条例》的相关问题。

“这个《条例》修订得挺好的,供暖问题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这个《条例》施行以后好多对我们有利的都在文件里体现出来了,比如供暖期间家里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文件里就规定了12个小时供暖部门必须到户维修,这项规定我就很满意。还有就是让老百姓心里明白室温达标也有规定,发生争议了该怎么处理。这个《条例》明确了供暖方的责任和我们老百姓该承担的义务。让我们觉得冬天供暖问题也有了保障。”市民岳先生对记者说道。

据市供热事务中心总工程师王宏伟介绍,《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今天正式实施,作为供热管理部门一是在全市供热系统开展好、宣贯好条例培训工作。作为供热人要掀起学法、用法的高潮。二是要结合《条例》的施行,督导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供好热、做好服务、做好保障。在采暖季发现了供热企业有惜供或停供问题,市供热事务中心会进行顶格处罚、严肃问责。三是为了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的保障工作,市供热系统会结合条例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尽快完成供热工程的收尾、打压试水工作,保证供热开始后居民家中的热度达标,为市民提供一个温暖的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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