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充分保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降低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有效救治困境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靠前条 依法保护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要求破产债务人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状况。破产财产在满足别除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在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中靠前顺位清偿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位清偿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述款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实现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第二条 督促管理人依法规范履职,最大限度提高处于普通债权清偿靠前顺位的劳动债权的清偿率。引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调查核实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确保职工对破产程序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注意倾听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对于职工提出的符合法律政策的合理诉求,要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切实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如果对公示的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认真审查重新核对,对发现的错误提出更正意见。
第四条 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必要时可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和职工安置问题。对于国有“僵尸企业”清算,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做好职工安置、账册清理等工作,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 做好欠薪欠费维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再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涉稳协调工作。
第六条 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待遇。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
第七条依托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对破产中的涉及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以解决,保证破产案件平稳、高效推进。
第八条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和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意见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今后双方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