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证监会一号大案再引关注,操纵市场违法行为被严厉打击

2007年证监会一号大案再引关注,操纵市场违法行为被严厉打击

监管要闻

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多起操纵市场重大案件

9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近期,继查实史某等人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证监会与公安机关依托线索联合研判机制,结合交易所监控发现情况,依法启动对一批恶性操纵市场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并作为2021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案件,集中调配力量,强化执法协作,加快案件突破。目前,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

经查,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烨团伙以股票配资、委托理财等方式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涉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南岭民爆”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叶某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以来,刘某龙团伙、颜某团伙涉嫌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分别操纵“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涉案金额巨大。调查还发现,个别机构从业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与操纵团伙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鉴于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我会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近日,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

证监会: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合法性边界 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9月24日,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郭瑞明表示,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实,借市值管理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严重干扰资本市场发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证监会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重点。

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的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证监会:进一步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有序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

9月23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第四批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活动上表示,要加快推动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各项投资者教育保护和权益救济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让各项改革举措更加契合市场需求,真正反映投资者呼声,让投资者更加公平地参与到资本市场,更好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阎庆民表示,要切实把推进注册制改革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结合起来,深刻理解投资者保护是注册制改革的应有之意。能否更加有效地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衡量注册制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

证监会:专网通信业务涉嫌虚假贸易 个别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

9月2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上市公司涉及专网通信业务有关风险答记者问:上海电气涉嫌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风险敞口等问题。近期,我会会同相关证监局、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从事此类专网通信业务的风险情况、交易实质、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这类业务涉嫌虚假贸易,个别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下一步将秉持“零容忍”态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处理,严肃市场纪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在京举办

9月25日,“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中关村论坛平行论坛”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举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永春在2021中关村论坛“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分论坛表示,北交所将聚焦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阵地。在市场建设过程中,北交所将坚持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协同发展与制度联动,发挥北交所龙头撬动作用,夯实创新层基础层的根基支撑。将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制度合力,吸引各类基金、保险公司、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积极入市,提升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吸引力,推动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挂牌企业积极向上的良好的市场生态。

李永春表示,北交所开市前公开发行审核不停摆。宣布设立北交所以来,已经有10家公司通过了挂牌委的审核,正在履行证监会的核准程序。开市后,精选层公司将平移为上市公司,确保市场的无缝对接。

证监会拟要求中介机构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9月24日,证监会消息,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现公开征求意见。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文一科技(600520.SH)收警示函:因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9月22日,文一科技公告,公司收安徽证监局警示函,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公司累计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非经营性往来2.15亿元,拆出资金及相关利息均已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钽业(000962.SZ)收关注函:要求说明被通报的相关问题及整改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9月22日,东方钽业收关注函,公司9月18日公告显示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因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等问题被予以通报。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本次被通报的相关问题及整改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后续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关注函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和治理是否存在缺陷。

吉峰科技(300022.SZ)收警示函:因存在战略合作事项信披不完整等违规行为

9月23日,吉峰科技公告,公司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因存在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等违规行为。2021年8月6日,公司披露与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发起设立产业并购投资基金事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基金目标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20亿元,但未披露“本合作协议签订一年内,如双方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本合作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信息披露不完整。此外,公司实际用于研发用途的少量外购农用机械长期挂账存货项目,直至近期才转为固定资产并补计提折旧。

中信博(688408.SH):核心技术人员王士涛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

9月23日,中信博公告,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融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尚未解禁,导致可减持股份额度减少。经重新核算,王士涛2021年可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为直接持股数量的25%,即209,157股。王士涛于2021年9月10日及9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持有股份33万股,减持数量超过了其所持有的首发前直接持股总数的25%,非主观故意构成了违规减持。

富临精工(300432.SZ):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9月22日,富临精工公告,公司于今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富临精工关联方,富临精工未识别该关联关系,未在2018、2019及2020年报中准确披露该关联关系。2018年以来,截至2021年5月,富临精工与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2018年9267万元,2019年951.24万元,2021年1.08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30%、0.58%、5.19%。上述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直至2021年8月5日,公司才对该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完成补充审议及披露程序。

数源科技(000909.SZ)收警示函:因未及时审议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9月24日,数源科技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因未及时审议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章国经、时任总经理丁毅、财务总监李兴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欣和董事会秘书高晓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数源科技及章国经、丁毅、李兴哲、陈欣、高晓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泛海控股(000046.SZ):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9月24日,泛海控股公告,公司相关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宋宏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5号、《关于对张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4号、《关于对舒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陆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此前,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7日因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化科工:董事亲属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

9月24日,甘化科工公告,公司于近日获悉并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冯骏及其配偶彭玫关于短线交易甘化科工股票的情况说明。2018年,公司与冯骏、彭玫及相关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彭玫共买入了公司股票1028.75万股,股票锁定期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自买入公司股票起至2021年9月16日,彭玫未卖出过公司股票。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彭玫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开始减持公司股票,因操作失误,在减持过程中将10000股卖出误操作为买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证券公司

安信证券:客户经理违反证券法

9月23日,广东证监局对时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营业部客服专员黎佩嫦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广东证监局认为,黎佩嫦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成交金额巨大,给客户造成巨额亏损,严重损害客户利益,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黎佩嫦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黎佩嫦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黎佩嫦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外,广东证监局表示,对黎佩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基金公司

青鸟基石: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9月2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青鸟基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冷静期及回访工作、让渡私募基金管理权等问题,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德宝投资:收警示函 管理私募基金未履行相关义务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州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作为德宝长富1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该产品运行期间,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盘石:收警示函 未按约定披露私募基金重大信息

9月22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盘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管理的盘石邮币投资一号基金于2017年1月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撤销备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上述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公司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京道产业投资:五项违规被责令改正曾挪用基金财产

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员工人数等登记备案相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三、2015-2018年度,曾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

四、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个别基金无产品风险揭示书等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五、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部分基金缺少投资者适当性材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天星资本:被责令改正 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天星资本存在以下行为:

一、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对天星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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