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出台 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记者 连宁燕

1月25日上午,威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王铁军,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明介绍《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出台 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为了体现威海市海域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提升海域资源的价值,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共同制定了《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办法》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取得下列海域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1.工业、旅游娱乐、养殖等经营性项目用海;

2.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3.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期满未申请续期、公益性用海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再次出让的海域。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变更、转让或改扩建的项目,列入政府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原有项目的配套、附属项目,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海域内的项目等申请海域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具体实施工作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出让机构分别负责,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的海域由市级出让机构负责。

二、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海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 海域界址、面积清楚;

3. 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确;

4. 海域使用论证结论为用海可行;

5. 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管辖异议;

6.不存在利益纠纷,或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

三、中标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注意下列内容:

1.按照中标——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2.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机构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

3.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出让机构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4.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遇国家、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成交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

四、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五、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出让机构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报经审批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办法》制订出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推进威海市海洋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贯彻《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立法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指导和规范威海市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工作,建立完善海域资源市场化出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优化海域资源配置机制,最大程度体现海域资源价值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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