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件事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估计大家也有所耳闻。温州一辆自行车被定损,赔偿金额高达38148元,这事闹得不小。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有位骑友不小心碰倒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自行车,车主找上门来要求赔偿。骑友心想,就是轻轻一碰,还能把你车碰坏不成?
谁知道车主拿出一张官方维修单,金额竟然高达38000多!这位仁兄的态度也很强硬,不是赔钱就是上法院。
骑友一看聊天记录,原来这辆车可不一般,是崔克牌的高档货,才买了半个月。车主坚持要按官方定损来赔,说是什么三方补漆会影响质保,还影响车架刚性巴拉巴拉的。
骑友表示,我找的补漆就是你家官方的,有些损失也不是我造成的呀,凭什么全赔? 一看那维修清单,什么车架、变速器、曲柄、电子件,加上整车拆装、换油管把带,还有鉴定费,一大堆名目,这一算就是三万八!有眼尖的网友还发现,这车得卖五万左右呢。
我也好奇查了查,这牌子自行车最贵的都超十万了!五万的也不少。这自行车是金子做的还是会变形金刚啊,价格吓人。更夸张的是,轻轻一碰就报废,这也太金贵了吧?
很多网友都说这是天价维修费,是不是经销商趁机敲竹杠啊?小磕小碰补漆一下不就得了,非要换那么贵的配件?
据说出具报价单的是崔克在温州的授权经销商,说是车架用的特殊碳纤维材质,不能补漆只能换。
网上吐槽的也很欢乐:"这车是有隐藏技能吗,会飞会游泳不成?不然咋这么贵?" 也有人表示理解:"碳纤维是挺贵的,维修更换确实麻烦。"
后来,车主也出来发声了,说本意不是真要对方赔三万八,主要是对方态度不好,还在群里羞辱他,搞得他工作都受影响了。
TREKK崔克自行车温州官方道歉,以下是道歉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这起自行车碰撞事件涉及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骑友无意中撞倒了车主的自行车,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主观上也有一定过错,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的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过分夸大。《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车主要求赔偿38148元,几乎相当于一辆崭新自行车的价格,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即使车架等部件损坏需要更换,也不应当是全新的价格,而应考虑一定的折旧。此外,车主单方面提供的维修清单能否作为定损依据,也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骑友在沟通过程中的不当言行,可能侵犯了车主的名誉权或者人格尊严,加剧了矛盾。从法律角度讲,这也可能构成侵权。
但具体要赔偿多少,还要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 总的来说,这起纠纷的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一味对簿公堂未必是最佳选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才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双赢。如果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那就只能请法院来认定损失数额了。
但无论如何,赔偿金额都应当合理、适度,不能背离事实和常理。同时,双方在处理纠纷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因不当言行而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用平和、理性的态度面对,尊重彼此的权益,才是化解矛盾的正途。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