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联盟,推动数据资源共享的新篇章

数据联盟,推动数据资源共享的新篇章

数据要素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是数据基础制度重点工作之一。“数据二十条”(《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

此外,《“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进一步指出,我国数据市场还存在“数据供给质量不高、流通机制不畅、应用潜力释放不够”等问题,需要“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以推进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作用发挥为重点”“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易规模倍增”。然而,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难度远远超出产品市场、技术市场或创意市场,面临供给质量不高、非独占性等困难,缺乏合适的认证机制。目前,可参考专利联盟( pool)在技术市场中的作用,推进数据联盟(data pool)建设,解决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困境。

认证是数据市场建设的关键

我国数据市场发展迅速。据《2023年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分析报告》,中国数据市场规模已达876.8亿元,占全球13.4%,到2025年有望增至2046亿元。国内数据交易所迅速成立,全国各地由政府发起、主导或批复的数据交易所达到数十家,但交易规模有限。例如,上海数据交易所2021年揭牌,围绕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难题不断创新,发展较快,2023年全年交易额11亿元。然而,数据市场依然以一对一契约交易为主,其他市场形式发展并不顺畅。

目前,数据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明显。不同于其他产品,包括内容或发明等无形资产,数据很难通过多边平台进行大规模交易。例如,微软Azure数据市场由于业绩不佳在2017年关闭,而像或的数据交易则多是通过双边和合同谈判关系进行的。大规模交易困难的原因在于,数据是体验品或者信用品( goods),难以证明其质量和价值,甚至在消费后也难以评估其质量,同时,数据可专有性弱,难以界定和控制数据权或防止其扩散。因此,数据市场交易中充分保护和质量保证是关键,故认证()是数据市场建设的核心。大规模多边数据交易平台在缺乏治理机制创新以强化数据认证的情况下不太可能成功。此外,针对集中式、分布式和联邦式三种数字化数据市场,技术和组织两方面的严峻挑战阻碍了其交易效率:技术方面主要是安全、隐私、透明、质量等挑战(对应四个挑战性问题: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和主权?如何支持数据透明?如何提升技术效率和可扩展性?如何支持语义互操作性?),组织方面主要是缺乏清晰商业模式、法律框架等挑战(对应两个挑战性问题:如何确保在不同法律框架下合规?如何赋能个体和组织通过新技术最大化数据收益?)。

专利联盟的成功经验

上述数据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挑战,虽然通过技术或治理机制上的不断创新能够有所缓解,但仍然不足以彻底解决。鉴于专利联盟在技术交易和扩散中的作用,参照发展数据联盟,是健全数据市场生态的一种途径。

专利联盟是指多个核心专利拥有者为便于彼此交叉许可或统一对外进行专利技术许可,形成的联盟组织。专利联盟建设需要成员之间达成协议,形成核心专利筛选机制,制定交叉或对外专利许可规则,管理专利许可。首先,专利联盟完善了技术生产生态。专利联盟已有百余年历史,最近的如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专利联盟,主要由诺基亚、高通等公司发起,目前加入联盟的专利权人数量已超过50家;早期的如缝纫机、DVD6C等专利联盟等,在促进技术扩散和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其次,专利联盟能够整合互补性核心专利、推动技术产业化,能够降低专利交易成本,加快技术扩散。专利联盟的组建也能降低专利诉讼成本,清除阻碍性专利,促进技术发展。总体上,专利联盟有效健全了技术交易市场生态。

参照专利联盟的有益经验,主要数据拥有者之间可以基于互补性关键数据构建数据联盟,联盟成员之间首先要形成数据交叉共享协议,建构数据进入联盟的筛选标准和机制,以及数据质量、数据价值和数据专有权等认证措施,进而通过规则创新推动数据对外许可或共享。数据联盟能够发挥显著的认证作用,克服数据市场发展中质量、价值和专有性挑战,能够整合互补性关键数据,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排除低质量数据的市场干扰,因而能畅通数据高效流通,加强数据复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发展数据联盟的两个途径

组建和运营数据联盟,尽管在目标和思路上类似专利联盟,但实质上仍存在较大差异,需要认识到数据联盟的组建难度或高于专利联盟。原因在于专利联盟中专利的权属明确、保护机制清晰,核心专利的筛选标准更容易确定。对于数据联盟而言,进入联盟的数据在多方面具有更高不确定性,数据拥有者的数据互补利用动机强度或明显不及专利联盟。因此,在机制建设上需要更具创新性。目前可通过互补数据双边合作扩展、数据平台促进多边合作两种主要途径组建数据联盟。

互补数据双边合作的扩展组建数据联盟。现阶段,比较常见的数据流通和交易方式是双边合作模式,即一对一方式。如果双方采用互补数据交互许可方式,或存在互补数据重要持有机构,则具备进一步扩展为数据联盟的基础,即在双方合作基础上,再进一步引入第三方、第四方乃至更多合作机构,推动水平或纵向互补数据汇聚。这类数据联盟可以由合作方代运营或成立独立运营机构运营。(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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