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规定解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9月6日市政府印发的《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延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4

1.1目的和依据 4

1.2适用范围 4

1.3工作原则 5

1.4事件分类分级 6

2.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7

2.1组织体系 7

2.2应急预案体系 8

2.3指挥体系 10

2.4专家组 11

3.运行机制 11

3.1风险防控 11

3.2监测与预警 12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16

3.4恢复与重建 27

4.应急保障 29

4.1队伍保障 29

4.2财力支持 31

4.3物资装备 32

4.4科技支撑保障 32

4.5交通运输保障 33

4.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33

4.7其他保障 34

4.8宣传和培训 35

4.9责任与奖惩 36

5.预案管理 36

5.1预案规划与编制 36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37

5.3预案演练 38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39

6.附则 40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二*大精神,推进区域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坚决防控突发事件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法》《中华人民**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延安市机构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发生在延安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对本市造成影响的,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确保无缝对接,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着眼最严峻、最复杂局面,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件应对相结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源头治理、推动事前预防,最大程度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乡镇、街办、社区等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地军队及武警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以基层应急队伍为先期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同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及电力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2.1组织体系

2.1.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问题,指导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专项机构

专项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

2.1.3工作机构

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在专项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1.4基层组织机构

基层组织机构包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各基层组织机构应完善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做到有组织、有机制、有人员、有保障、有宣传,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执行提供支撑的行动方案、工作手册、资源保障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要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要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对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工作机构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3)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4)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靠前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2.3指挥体系

2.3.1专项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市委、市政府成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负责协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履行信息管理、信息报告、会议组织、预案管理、资源保障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各专项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设置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等若干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可视情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2现场指挥部

市级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机构的保障。原则上现场指挥机构不层层设立,一般根据响应级别和救援需要设立联合指挥部。

2.4专家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和具有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能的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高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牵头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2)按照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原则,各专项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要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3)基层组织机构要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基层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地下管网、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重大关键基础设施、恐怖袭击、群体性、油气及电力供应中断、金融、涉外、民族宗教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对突发事件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目标进行全天候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地辨识、监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预警

(1)预警级别划分

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蓝色标示。预警的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预警级别按照国家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各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后,及时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工作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专有渠道、共享渠道或临时渠道发布,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敬老院、娱乐场所、文化旅游景区、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强制性、防范性、保护性、建议性”等预警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1)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加大信息传递通报力度;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增加检查观测、会商研判频次,为预警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设备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预警信息传递的范围和频次,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8)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在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预警级别,确定签发流程、发布范围、发布渠道、预警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依据速报事实、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准确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和协同会商机制,建立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奖励激励等制度,落实各类法人主体的信息报告责任,统筹整合基层信息资源,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途径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等。

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关规定。

(3)报告程序和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下,突发事件信息可以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越过的政府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

凡突发事件相关上位预案或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该类事件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对于涉及本地区、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应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响应分级

按照市政府处置能力、处置权限、资源调配能力将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市级三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机构的工作机构提出启动建议,市级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二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机构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专项机构指挥长决定启动,一般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或需要多个市级部门(单位)共同应对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指挥长由市级专项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市级一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机构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配合上级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级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担任,同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县级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指挥协调

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体系进行明确。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提升至市级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军队、武警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指挥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4)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6)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8)禁止或限制使用、拆除或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启用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10)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11)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开展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3)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4)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5)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6)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7)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件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18)采取其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指挥部、部门、单位和医院、疾控等有关单位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救治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对人员进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限制或者停止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停工、停业、停课;

6)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7)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科研成果等医疗资源;

8)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9)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查封或关闭与食品、药品、疫苗、野生动物、家禽家畜有关的场所;

10)对传染病疫区的可疑物资和废弃物资实行控制;

11)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及时予以公布。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矛盾化解。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治安秩序维护。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社会面控制。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重点场所和人员保护。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加强管控。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6)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

3.3.6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会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属地政府和市级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报请党委宣传部门或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同意后,靠前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发布。必要时,市级指挥机构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发布。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3.7紧急措施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报审后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会议、培训、宗教活动、婚丧嫁娶等人群聚集性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暂停开放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场所。

(3)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可以划定控制区域,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等进行隔离、观察、救治。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在铁路、高速、机场等交通站点设置检查站,对出入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检疫。

(5)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由省政府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务*决定。

(6)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或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政府提请*务*决定或者由*务*依职权决定。

(7)采取紧急措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主流媒体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市处置有困难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3.4.2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责,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开展“对口帮扶”工作。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

3.4.3事件调查

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调查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进行,被授权的部门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作出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对于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突发事件及市级层面认为有必要的,由有关工作机构提请市政府提级调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总结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1)加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化布局、强化功能改*,推进其向多灾种综合救援转变,充分发挥全市常备救援主力军的作用。市消防救援支队是本市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与救援处置任务。

(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中省驻延及市属大型企业或行业救援力量,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重点推动矿山、危化、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医疗卫生、桥梁、隧道、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应急、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能源、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应急演练。

(3)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和培育,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确保社会应急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其作为应急救援力量有益补充的作用。

(4)健全完善军地联勤联动机制。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逐步建立军地应急救援联训联演等合作制度,将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实现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训练场地、情报信息等资源共享。要突出民兵、预备役救援队伍的针对性训练。

(5)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2财力支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处置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县级以上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改、工信、财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加快构建实物储备规模适度,社会储备门类齐全,产业储备灵活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3)鼓励引导基层组织机构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科技支撑保障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可以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转。

4.7其他保障

(1)人员防护保障。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2)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3)治安维护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4)通信保障。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公共设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8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宣传、工信、交通运输、文旅、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营造良好应急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安全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应急与响应、自救与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突发事件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4.9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预案规划与编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应急预案应配套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预案体系范围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预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3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应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估、持续改进四个步骤进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市政府下达应急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部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应急演练由其组(执)委会下达应急演练计划,由其安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其组成机构及部门分别实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名义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6.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安市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2.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

持部门

3.延安市市级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主要职责

4.延安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简图

5.专项指挥部编组模式

附件1

延安市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机构

预案名称

事故灾难类

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经济安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件

市公安局

延安市道路交通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延安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

市交运局

/

延安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事故

市发改委、西部机场集团

延安机场有限公司

/

延安市处置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

管理局

延安市消防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市住建局

延安市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城镇燃气事故

市城管执法局

延安市城市运行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煤矿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煤矿较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工业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经济安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延安市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旅游事故

市文旅局

延安市文化旅游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

市市场监管局

延安市特种设备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校园事故

市教育局

延安市校园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事故

市发改委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国网陕西电力

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

延安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民爆物品事故

市公安局

延安市民爆物品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通信网络事故

市工信局

延安市工业和信息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

/

延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

市生态环境局

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

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

延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

延安**纪念地管理局

延安市文化旅游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气象灾害

市气象局

延安市气象灾害应急

指挥部

延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防灾减灾救灾

工作委员会

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水旱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防灾减灾救灾

工作委员会

延安市防汛应急预案

延安市抗旱应急预案

**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防灾减灾救灾

工作委员会

延安市**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地质灾害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森林草原火灾

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延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生物灾害

市林业局

/

延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卫健委

/

延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传染病疫情

市卫健委

/

延安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延安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生物安全事件

市卫健委

/

延安市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

延安市食品药品安全

生产委员会

延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药品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

延安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

延安市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动物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

延安市农业农村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延安市农业农村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突发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类

群体性事件

市公安局

*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委员会

延安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市信访局

延安市农民工讨薪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委员会

延安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延安市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委员会

延安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涉外突发事件

市委办

*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委员会

延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市委网信办

延安市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粮食安全事件

市发改委

延安市粮食安全专业

委员会

延安市粮食应急预案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办

延安市金融风险化解

专业委员会

延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族宗教事件

市民宗局

*治安全工作专业

委员会

延安市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市发改委

*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委员会

延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舆情突发事件

市委宣传部

延安市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专业委员会

涉延热点敏感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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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注: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靠前顺位为预案起草或协调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市专项预案将不断调整完善。

附件2

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交通运输

市交运局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延安支队

医学救援

市卫健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

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

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延安移动公司、延安电信公司、延安联通公司、延安铁塔公司

现场信息

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武警延安支队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城管执法局、武警延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红十字会

群众生活

市应急管理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

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

武警延安支队

新闻保障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勤务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武警延安支队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军队单位、民兵兵力使用遵照军队兵力调动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延安市市级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主要职责

序号

部门(单位)名称

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归口管理延安市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意见;做好延安市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办

负责市委值班工作,报告重要和紧急情况,传达落实市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及时向省委、市委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涉外事件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延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

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报告重要和紧急情况,传达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省政府、市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市发改委

根据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承担全市粮食统计、粮油市场保供稳价等工作;负责能源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炼油、燃料乙醇和煤制燃料的行业管理,承担煤、电、油、天然气、运等经济保障要素和重要物资的综合协调与应急调节职责;承担能源预测预警工作,跟踪研判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

市卫健委

统筹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疾病监测和预警预测,根据授权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市教育局

承担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学校拟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调整、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市工信局

负责盐业生产和市场供应过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提供通信保障;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市民宗局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安排部署;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

统筹社会安全应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涉及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情况、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异常天气(暴雨、浓雾、雨雪及路面结冰等)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等。

市民政局

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社会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募集的社会捐赠款物,监督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募集的捐赠款物使用;组织援助外地灾区款物的募集、运送工作。

市司法局

负责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市财政局

负责将市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部门预算,保证应急支出。

市人社局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生态破坏事件和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生态破坏事件和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对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生态破坏事件和辐射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建立跨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的组织管理和对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的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市交运局

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统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处理因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延安市境内交通中断处置和受损修复;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应急事件处置的道路畅通保障。

市水务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协调指导扑灭动植物疫情;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承担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参与商贸流通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旅局

负责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县(市、区)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规划编制、储备管理、调拨配送、使用监管等工作,建立全市应急物资、设备台账;承担全市应急值守管理、考评等工作;承担事故灾害信息报送、预警、发布工作,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指导参与重大事故救援、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衔接延安军区和武警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维护和规范有关市场交易、网络交易等市场秩序;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区城市内涝专项规划和市区内涝防治抢险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公园、供水、水质监测、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运营管理,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工作;配合各部门进行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市信访局

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的来信、来电、来访;按照属地管理、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气象局

主要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研判气象灾害风险,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决策、公众、农业、专业气象服务;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

市消防救援支队

承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突发事件时履行应当的其他职责。

武警延安支队

参与动乱、暴乱、骚乱、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封锁控制有关场所和道路,实施隔离、疏导、带离、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行为,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武装巡逻,协助开展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追捕恐怖活动人员,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根据处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延安**纪念地管理局

负责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

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事件影响区域内的电力设施抢修工作,及时恢复供电,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附件4

延安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简图

延安市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规定解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5

专项指挥部编组模式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通常可由办公室和常设应急工作组组成,即“1+6+N”的指挥编组模式。

“1”指指挥部办公室,由各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承担,主要负责信息管理、信息报告、会议组织、预案管理、资源保障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6”指常设工作组,由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组成。

(1)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6)专家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N”指临设工作组,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市场监管组、基层防护组、执法检查组、信息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气象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和人力资源组等组织保障机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人大常*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延安军分区。

市**,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延各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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