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如何开具咨询费发票?仅有费用票的税务风险分析

东莞如何开具咨询费发票?仅有费用票的税务风险分析

企业支付了一笔咨询费,附件只有咨询费的费用发票是否合理?税务风险大吗?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答复:

对于企业大额费用的支出,原始凭证应当尽量完整齐全,越全越好,建议附有以下相关单据:

1、咨询费发票;

2、咨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咨询收费标准比如每人每天多少钱等,收费标准应该处于一个合理的市场水平);

3、银行付款流水;

4、企业付款审批单;

5、咨询成果报告;

6、咨询方案实施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

7、咨询完成方式的证据链比如微信咨询、电话咨询等记录明细;

8、其他相关资料等。

参考案例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1002号

福州XXX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XXX)进行实地调查,查无下落;法定代表人(兰*新,电话为空号),财务负责人(兰*新,电话为空号)和办税人员(兰*兰,电话为停机),均无法联系。

你公司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对外自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12879000.01元;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167份,价税合计269884826.09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回流到受票单位相关人员银行账户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靠前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务*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靠前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316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69884826.0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你公司自助代开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879000.01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4日

参考案例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1]19号

案件名称 XXX(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东莞市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代码:04400,发票号码:5,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账面记载咨询费尚未支付,上述发票于2017年12月份入账并于当年全额结转100000元。至本次检查止,上述发票相应的金额已调增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靠前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纳税人名称 XXX(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法人证件号码 3****************8法人姓名 冯XXX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51.05×50%=875.5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2-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2-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参考案例三:

虚构790万元咨询服务费,被罚款760万元

稽查人员在审查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最终,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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