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全民普法,传承与普及的价值路径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全民普法,传承与普及的价值路径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全民普法,传承与普及的价值路径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国上下五千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史,亦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积淀和传承的历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理论渊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充满着法治实现方法和社会治理智慧的思想宝库,其中所蕴含的“民为邦本”“以和为贵”“德法结合”等思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由此,需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的内容进行梳理研究,并就其中具有规律性的元素进行归纳总结,探索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与运用,以期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提供理论资源和创新思路。

引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个中华民族在法制构建、规范社会、治理国家过程中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思想支柱,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富含强烈国人价值认同的本土资源。***总**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建设、改*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以及引导大部分人遵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由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根植于中华民族本土的文化特性,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密码的传统法律思想反映在制度构建和治理手段中,则表现出更为人民群众所能接受的重要价值。如果能够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强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适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会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绽放出跨越时代的生命力,人民群众对于治理机制、治理手段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将大大提高,有助于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美好蓝图。在社会治理中,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基石”意义。良好的基层社会治理,可以为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创造出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分析研究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深刻哲理,将其中蕴含现代意义的思想理念适用于基层社会治理之中,将使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更加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心理习惯和价值追求,从而真正实现基层治理的“良法善治”。

一、化骨:具有现代价值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梳理研究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历程漫长。在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研究之前,首先需要明晰法律文化的内涵。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文化系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武树臣教授强调,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宏观的总体式的研究方法,是指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相应思维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其他学者定义方式,与前述两种定义思路基本一致。可见,无论“定义”在显化上如何表达,法律文化的内涵都包括了群体性、指导性和基础性特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是在中国历经千年的发展进程中所积累和记载下来的,对于当今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和行为的总称。中国传统文化的儒、墨、道、法等百家争鸣流派,基本都有关于法律方面的准则与要求。这其中,“民为邦本”“以和为贵”“德法合治”等思想,闪烁着穿越古今的智慧光芒,能够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养料与思路。

(一) “民为邦本”的*治思想

“民本”思想萌芽于商周,形成于先秦,发展于汉唐,鼎盛于明清。《尚书》中“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记载,应系“民本”一词的最初来源。战国时期,孟子所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即“民贵君轻”思想,以及荀子所作“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之论述,都系对“民本”思想的深刻诠释。自先秦至近代,“民本”思想从学说理念**为制度实践,甚至在一定历史时期成为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国策。虽然封建统治时期,“民本”思想囿于时代困敝不可避免地有其自身局限性,但对于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保障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社会动荡乃至战争时期,民众的力量在军事和生产中显得尤为重要。“民本”思想要求国家需施政以仁,通过一系列爱民、富民、惠民的*治纲领“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强调薄赋以富民,爱惜民力。而关于“君”与“民”的关系,荀子谓“水者载舟,水者覆舟”的观点,则充分突出了“民”的主观能动作用,强调了人民所具有的巨大能量。此外,“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等关于治国、为君与百姓关系的论述,则彰显了传统“民本”思想中治国理政需以百姓利益为先、以人民生息为本的传承和理念。

(二) “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如果说我国传统文化以“民”为本位,那么“和”则是中华文化中的*高价值追求。“和”象征着圆满、安宁、稳定,是长期以农耕文明为主的华夏民族不懈追求的理想状态。早在三千多年前的甲骨文中,就有“和”字的形象出现,可见“和”所代表的意象对中华民族影响之早、镌刻之深。在古代,“和”不仅是儒法道释各派共同渴望实现的社会理想,更被视作宇宙生生不息的内在发展动力。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一直被作为核心的*治伦理原则与极致的社会治理图景,由统治者和百姓所共同追求。

“和为贵”的提法首见于《论语·学而》,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以和为贵”主张,无论君王自上而下治理国家,抑或百姓左右邻里相交相处,皆追求和谐平稳的氛围和环境。孔子之外,诸子百家关于“和”的论述亦不胜枚举: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在孟子看来,“人和”应当置于“天时”“地利”之上;墨子则认为“兼相爱,交相利”,提倡应在“不别亲疏、不离散”的交互中求和谐;荀子论及“和”之理念称,“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可见,在古代先贤的认知中,“和”的境界能够育万物、利民生、促发展、守平安。

(三) “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

自古及今,道德一直作为与法律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人的行为。尤其在古代社会,道德和“礼法”在某种程度上较“律”“法”更具有约束力,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德法合治治理传统,强调不但要通过法律手段约束行为、制裁违法,更要通过道德示范,引导和教化百姓向善、守礼、自省。西汉董仲舒综合前人思想,加之以阴阳五行理论,集大成地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德主刑辅”至此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唐代,道德与法律被界定为“本”与“用”的关系,更加突出强调道德教化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长孙无忌在《进律疏表》论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一斑。

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基本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影响国家治理与百姓生活千年,而“德法合治”(或称“礼法合治”)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深刻影响着国家治理实践。概言之,中国古代“德法并用”的治理策略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避免了“专任刑罚”的重刑之治,对于塑造社会风气、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疏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契合

在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运用到现代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这些似已蒙尘的“古器”为什么可以在当今社会治理中适用。我们每一个人类个体的现在都是个体从前经历的总和,国家与社会亦是如此。那些融入中华民族基因血脉的文化和传统,构成了当代中国人民共同的心理、习惯和文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基层治理能够在跨越时空的契合中实现互促共融、和谐共进。

(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符合中国人民内心认同

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两种重要方式。法的继承来源于本国的法律传统,而法的移植则来源于外国的制度或规定。在这两种方式所创设的法律中,继承了国家传统、体现了国家文化的法律条文似乎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生活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人民具有相同的语言、习惯和传统,根植于传统文化的政令、制度则更易符合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策的执行尤为重要。有令不行则政令不通,治理难见成效。如果治理的制度、机制、手段出自全部中国人内心共同认可的传统文化与道德,那么这样的治理是具有深刻民族特性的治理,对于党和政府在基层施行政策,无论是理解层面还是执行层面都更易推进。

(二)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的理论来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洁、凝练、振聋发聩,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在社会主义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如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深入剖析,则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都可以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到来源。国家层面,“富强”“民主”观念与本文前述“民本”思想深度嵌合;“文明”“和谐”则与传统“和为贵”理念价值一致。社会层面,“平等”在儒家的“天下大同”等观点中有所体现;“公正”在“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生明,偏生暗”等众多论述中提及;虽然封建社会的“法治”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但“治民无常,惟有法治”“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等观点亦系古代“法治”理念的体现。个人层面,关于“诚信”的阐释出现在《论语》的多处,如“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等。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髓一一对应,核心价值观以传统文化为模型,对其进行了升华和超越,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的民族法宝。

(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被我国民法典表达与认可

民法典作为规范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终极成文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体现在诸多条款之中,亦反映在价值追求和精神理念之上。例如,民法典创设“人格权编”是对中国传统“民为邦本”“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民法典以一整编的条文内容给予自然人等主体人格权益严密、全面的保护,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超越传统“民本”思想的局限性,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再者,民法典多处体现对“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如第1043条规定要求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昭示了民法典对人与人之间和谐状态的引导。而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则显示了民法典保护环境、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站位与格局。

三、樊篱:我国当前社会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问题检视

在对宏观层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进行梳理,并证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适用于当下社会基层治理后,我们需要从微观层面系统性理解我国社会基层治理的目标、蓝图与问题堵点,以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柄“好钢”能够用到“刀刃”上,真正通过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适用解决阻碍社会基层治理走向法治化、现代化的樊篱,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千年的价值。

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活力也在基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群结构、居住空间发生深刻变化,新兴社区和传统农村并存,外来流动人口与动拆迁人口交织,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叠加凸显,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

(一) 治理主体上的缺口:基层自治形散神虚

一是基层自治组织主体地位受限。从我国目前的治理现状来看,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受限、发挥的作用受限、发展能力受限,基层自治组织所掌握的资源、能够动用的能量与其应然体量不相匹配。基层自治组织的形成与发展、考核与评价等都要受到政府的影响,其*性难以保证,基层自治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难以形成。

二是基层自治组织治理能力受限。基层自治组织真正参与到的基层治理实际上难成规模,与村、居的关系较为疏离,社区建设的参与程度较低,力量亦显薄弱,公信力不高。由于甚少有发挥其作用的余地,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缺乏成熟的运行轨道,甚至有些地区基层自治仅有名头,制度则处于空转状态。同时,村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抑制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基层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深度与广度不足,基层多元共治体制机制难以形成。

三是基层自治组织发展建设受限。由于基层自治组织在定位上的模糊,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也不能保证,对人才的吸引力较低,具有先进治理思维和能力的人员甚少选择加入基层自治组织,导致其专业化程度低,进一步导致基层自治真正发挥的能量减少,基层自治组织不能够得到重视,出现人才和建设互相“拖后腿”的尴尬局面。

(二) 治理过程中的失范:基层民主悬浮混乱

一是基层民主选举形式大于实质。民主选举是基层自治的基础。高效、公正、透明的民主选举能够让真正符合群众心意的领导干部参与到基层治理中。然而目前在我国一些基层,民主选举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选举前期,没有对参选人员进行及时公布和说明,导致群众对参选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投票时随意勾选,对选举结果不甚关心;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宗族势力、“大户人家”干预选举的情况,破坏选举的公正性。

二是基层民主决策落实落地困难。根据现行制度运行机制,村居群众通过村居民会议、**等形式对基层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并且根据本村居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符合村居发展的村(居)规民约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基层民主决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或者做出决策不经过大会决议,或者大会仅仅流于形式。应该看到,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与基层治理民主化与法治化的推行形势不相符合。

(三) 治理氛围上的淡漠:教育引导空洞形式

基层社会治理中,教育引导与规范管理同样重要,用好宣传教育工具,对于政策的推行和民主的实现具有基础性意义。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许多地区没有将以文化人、以德育人重视起来,导致基层社会文化氛围淡漠,法治宣传缺失。

一是宣传教育手段单一、方式落后。目前基层社会的法治宣传、政策宣传、价值宣传主要的方式仍为开讲座、摆展板、贴标语“老三样”,导致受众面较窄,没有开发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宣教内容入心入脑,且没有充分运用新媒体等资源扩大宣传载体。

二是宣传教育内容枯燥、扁平空洞。无论是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还是生动现实的法治案例,在基层宣传教育引导的内容上,宣传机关可选择的范围既可广也可深。然而从目前的宣传现状来看,一些宣教内容缺乏趣味性和可读性,仅仅是长篇大论的堆砌,难以起到真正的教化作用。同时,宣教工作不以群众的需求为先,不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法律进基层的社区、乡村、学校等效果不明显,部分学校开设的法治教育课程也仅是流于形式,对学生、无业青年等重点人群的法治教育不到位。

三是宣传教育队伍薄弱、人才匮乏。一些地区基层现有的宣教工作者缺乏主观能动性,站位较低、意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法治、道德、政策进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机械性完成工作,不能够多想一点、多走一步。同时,宣传队伍人才流失严重,物质保障不足,待遇亦难保证,难以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四、擎托:将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融入现代基层社会治理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能够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应在总结以往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新任务、新要求,强调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推动自治、法治、德治、共治“四治一体”,充分发挥自治基础作用、法治保障作用、德治教化作用、共治平台作用,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一) 从“民为邦本”到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

扬弃地传承传统“民本”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经过**主义的锤炼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去伪存真,我们收获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法宝即“以人民为中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重视人的尊严与价值,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完善基层民主,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公民个体作为社会力量的最基本单元,应该成为基层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应追求以“人治”筑牢“共治”,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治理,健大部分人主协商制度机制。保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让基层民主在制度框架内良性运行,发挥出人民民主的巨大效能。吸收民众参与到基层公共事务决策中,提高决策质量、强化执行力度,带动基层民主不断发展进步,保障落实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以优质人才催化社会活力。通过落户、租房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人才落地和青年回流,以优质人才引领治理进步。充分挖掘村、居中的各类能人参与基层治理,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法治、政策、管理等相关培训,确保基层干部队伍有能力、肯吃苦、敢当担、会创新。同时开展安全风险教育,提高队伍安全风险意识,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确保基层和谐稳定进步。

三是注重教育改造,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预防矫正犯罪。“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要求基层在社会治理中既要重视对群众幸福生活的保证,又要重视对风险的防范、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犯错”人群的教育改造。要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追求人的幸福作为犯罪预防与矫正的终极目标。在相关犯罪分子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教育人、改造人。对于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授之以“渔”,贯彻“帮人要帮心”“帮人要帮富”“帮人帮到底”工作理念,从而从根本上做到“富民”“爱民”,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 从“以和为贵”到贯彻实施“将调解挺在前面”

“以和为贵”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国人身上最显着的表征就是对诉讼的反感,所谓“厌讼”“息讼”观念。“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和“厌讼”“息讼”观念催生了诉前“防止争讼”和诉中“调解止讼”的制度设计。而时代发展至今,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亦成为定分止争重要的手段。并且,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扬也为基层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有效、成熟的工作方式。

一是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基层**与辖区内各司法所积极协作,通过法官授课、案例讨论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充分整合非诉纠纷化解职能和资源,探索成立家事调解室,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依托律师调解工作室,积极化解基层群众纠纷。探索形成“网格化+调解”工作模式,建立人民法庭、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全方位民事纠纷“网格”调解体系,不断提升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优势资源和工作机制向基层下沉、多元力量向基层集聚,开展“非诉社区”“无讼乡村”创建。通过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以“零距离”理念解决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通过巡回审判、专题讲座等普法活动,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源源不断地司法服务。

(三) 从“德法合治”到构建自治、法治、德治、共治“四治一体”治理格局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既要重视法律的规制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使二者相互融合,给基层社会治理种下香甜的“共治”之花。一是从“文化”着手,持续提升和丰富德治内涵。发挥优秀传统文化、本土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作用,大力开展贴近生活、喜闻乐见、形式灵活的基层文化活动,推进基层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建设,举办“村民说事儿”梦想课堂、村民夜校等理论宣讲载体,扎实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以有形感染无形,熏陶、提升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品位和道德修养。二是向“多元”推进,大力探索多元主体共商基层德治模式。推选和引导一批有威信、有声望的教师、医生、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退役军人等“新乡贤”,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德治建设,合力提升德治建设效能。三是以“典型”引领,发挥榜样力量引领文明风尚。可结合民法典的宣讲和实践深入开展“家风润万家”活动,持续开展“最美”系列、身边好人、道德榜样等评选活动,以榜样的力量感召群众、引领群众、组织群众,引领基层树立起讲文明、讲道德、讲诚信、讲和谐的新风正气。

结语

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基层治理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目标上有着高度的一致与契合。要通过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实现在治理中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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