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追讨“家务工资”及补偿标准

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追讨“家务工资”及补偿标准

全职太太离婚时要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多次引发关注。那么,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民法典对此问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北京海淀**立案庭法官胡美青为大家讲解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可以索要“工资”。

1.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靠前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这一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民法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夫妻在照顾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离婚时应当享有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 (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一般不予受理;(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不得主动适用;(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即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

2.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具有特殊性,劳动价值也无法完全客观量化,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全面综合考量。 一般来讲,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 比如,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一般来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3.法官提醒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 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 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 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来源:北京海淀**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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