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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高税稽 罚 〔2023〕 42 号
**新市区安宁渠***建材厂-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增值税方面。你单位 未购入运输劳务,以支付手续费方式 ,取得新*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201,295.42元,税额18,116.58元,价税合计219,412.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适用〈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靠前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新*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应转出2019年5月进项税额18,116.58元。经综合计算,应补缴2019年6月增值税18,116.5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因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少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68.16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6月教育费附加543.50元。根据《新*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362.33元。
3.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 未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 支出不予税前扣除,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01,295.42元;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税前扣除,应调减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173.99元。调整后所得310,247.82元,应缴个人所得税52,574.35元。你单位已缴个人所得税11,725.28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849.07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靠前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0,116.91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9-13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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