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主管道属于共有还是私有,连通业主房屋的管道归属探讨

入库编号

2023-16-2-121-009

案例名称

陆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识别与合理限制(节选)

基本案情

陆某某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XXXX弄XXX号房屋为其私有产权房,由某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陆某某自2005年9月办理入住手续至今已超过六年,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从未清扫屋面,疏通管道,以至屋面垃圾堵塞下水道而无人知晓。

2011年8月11日大雨,雨水从屋顶冲入陆某某屋内,贯通四至一楼,最终造成一楼积水8厘米之深。陆某某报修,某物业公司到现场时积水时间已超过一小时。

维修人员不敢上屋顶疏通管道,反由陆某某自行上屋顶疏通。事后,陆某某多次要求协商解决,某物业公司对此不予理睬。

陆某某遂起诉请求 :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7883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 ,案涉建筑区划是由商品住宅楼和别墅所组成的某花园小区。陆某某为该小区一户之业主,其所有的房屋类型为联列住宅,属四户一体的联栋纵切式连体别墅,各户均有*的出入口与上下楼梯,房屋外部无其他通道可通往屋顶平台。

某物业公司是本案纠纷发生时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小区开发商于2003年12月就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事宜共同签订了《某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就“委托管理事项”部分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楼道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监控、水箱、水景处理设备等(第五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污水栅栏井、泵房、自行**、停车场、配电间等(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某物业公司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第十四条)。

该合同就“物业服务要求标准”部分约定,物业公司必须按照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3、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按规定定期、定人保养、维修;设备维修及时率100%(第二十条)。该合同就“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物业公司违反该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第二十八条)。

2011年8月11日18时许,突降暴雨,陆某某户因房屋下水道堵塞,雨水从屋顶天沟溢进陆某某户阁楼,并从其阁楼向下流至三层、二层、底层,导致陆某某户房屋底层墙面,二层、三层、阁楼层木地板,三层墙面、平顶装修以及楼梯间踏步面板等部位及部分家具、电器等物品受损。

陆某某发现房屋进水后,立即向某物业公司报修,因维修人员在他处抢修,故在陆某某报修约一小时后至陆某某房屋处,并于次日上午完成对其房屋的清理工作。事后,陆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未果,遂诉至**。

一审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靠前中级人民**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二、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陆某某3000元。

陆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陆某某人民币29,500元。三、陆某某在原审时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案涉建筑区划在本案系争纠纷发生时尚未成立物业业主委员会,因此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对某物业公司与陆某某均有法律效力。

其次,鉴于《物业服务合同》第五、二十、二十八条之约定已明确某物业公司应当对本案系争的共用的落水管道等设施予以定期、定人保养和维修,不能完成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因此,冠诚公司自陆某某2005年入住该小区以来从未对系争共用屋顶及落水管进行过清理、疏通,显已违反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故陆某某户于2011年8月因大雨而导致的系争落水管堵塞、渗水所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及相关物品损失理应依约由某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原一审认定系争堵塞的落水管属陆某某户专有,与事实不符;原二审**虽改认该系争落水管系属共有部分, 但基于须经过陆某某户才能到达该管道的事实而认为本案物业公司无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定期保养、清理义务,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不符 ,亦不利于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对此一并予以纠正。

最后,至于某物业公司依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结合原一审**委托鉴定的工程审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酌定陆某某可得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29500元。

下水主管道属于共有还是私有,连通业主房屋的管道归属探讨

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我们会在靠前时间处理或撤销;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崇尚分享,让我们一起传播正能量。如果喜欢这篇文章,别忘了点赞、收藏、转发,也欢迎在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欢迎关注:叶歪究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本文由"薛小妹啊"自行发布,本站仅供存储和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lipbrief.com/house/8sqf66v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