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老龄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养老问题。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如何“以房养老”,法律上如何界定“以房养老”。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和定义
“以房养老”其实就是指老人和年轻一方约定,由年轻一方赡养老人,负责处理老人的老年生活,老年人承诺将自己的房屋给年轻一方。
以房养老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产生的一种做法,为了简便称呼我们把这种类型的养老称之为“以房养老”。
在实践中这种情形随着老龄化的加深可能会越来越多。
二、以房养老要注意什么?实践中容易产生哪些矛盾纠纷?
“以房养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有书面协议。
这里的书面协议一般是指《民法典》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上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
如果一位老人既出具了遗赠扶养协议,相关人员也事实上 扶养 照顾老人,那么老人出具给其他子女、侄子侄女等的遗嘱,将会无效,财产要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书面协议需要老人、年轻人共同签字表示接受,注明日期,双方也可以邀请居委会、亲朋好友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人签字不是必备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在公证处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中,老人可以表示只给年轻一方部分财产,剩下的部分仍然留给子女,只要年轻人一方表示接受即可。
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年轻人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不照顾老人,就不能拿到老人的财产,如果老人的财产已经过户给年轻一方,老人、老人的子女也可以要求撤销。
2. 确定房屋权属,与老人其他子女、亲戚等没有牵扯。
年轻人一方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事先确定清楚相关房屋确实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老人的配偶还在世,那么财产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年轻人最后有可能只能拿到房产的一半;如果老人的配偶不在了,房屋如果没有经过继承确定为老人一人的财产,那么年轻人事后可能还是需要和老人的子女诉讼解决——其中部分财产归子女。
年轻人一方还要慎重的是,老人如果高龄再婚,再婚对象是否有权利干涉此事。
3. 对于老人,要在书面协议中确定赡养的方式。
对于老人最难以保障的 权利就是 年轻人一方拿走房屋后不赡养老人,如果年轻一方有这种迹象,一定要及时诉讼,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追回自己的房产。
如果年轻人拿到房产后立刻转卖,老人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
所以老人在设置遗赠扶养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处理房产中的居住权问题,保障自己在房屋中永久居住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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