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到医院做试管婴儿,却发现感染了HIV。虽然司法鉴定认为李某感染HIV的途径不能明确,但**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
2022年1月4日,**公布了此案的判决书。
做第二次试管婴儿发现感染HIV
2015年5月20日,李某及丈夫到沈阳九州医院处做试管婴儿,并做了各项检查,李某一切正常,进行了胚胎移植。2015年7月20日因出现流血迹象,在医生建议下做了无痛人流,后医生建议做免疫治疗。免疫治疗就是提取李某丈夫血液里的淋巴细胞然后注射到李某的前臂。后因医院检查发现李某丈夫血液大三阳,无法给李某做免疫治疗,医生建议换人。
2015年11月25日,李某找到自己的朋友孙某来医院验血给李某做免疫治疗,早上九点左右医院给孙某抽血化验,下午2点左右给李某输入做免疫治疗。2015年12月16日李某又带着孙某来做第二次免疫治疗。医院告知孙某的血液不能分离,不能用了,医院要求换人做免疫治疗。
2015年12月18日李某又找来另一个朋友赵某做免疫治疗。
2016年3月5日准备做第二次试管婴儿。2016年3月10日李某到医院检查内膜并进行了抽血化验,医院要求两天后李某带着丈夫一起到医院进行抽血化验。
2016年3月16日,李某和丈夫去医院,医生告知检查结果显示李某感染了HIV,其丈夫没有感染,医院已经将李某的血液送到了防疫站。
2016年3月24日防疫站确认李某感染了HIV,李某让他的朋友孙某、赵某都去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孙某感染了HIV。
李某上诉称,她去被告医院处是为了做试管婴儿,却因医院的违规诊疗行为感染HIV,已无法做试管婴儿。李某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做试管婴儿的费用合计34029.89元和冷冻胚胎10枚保管费用6606元;无法生育的损失600000元;无法工作产生误工损失224004.75元。
李某感染HIV的途径不能明确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李某诊断正确,选择行主动免疫治疗是可行的。但医方告知不规范。且医方在选择孙某对李某进行免疫治疗前,虽进行了HIV等有关疾病的检测,但没有对孙某进行有关传染病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并记录在案,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现有鉴定材料无法排除李某除注射途径以外的其他感染途径,故李某感染HIV的途径目前尚不能明确。故本例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类型(参与度)目前无法明确。
原告李某在2016年9月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在对原告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感染HIV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2018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沈阳九州医院对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感染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
沈阳九州医院辩称,2015年11月25日原告带其朋友孙某进行免疫治疗前检查,因孙某HIV感染处于"窗口期",所以医院进行的HIV检测显示其未见异常。虽然经**判决认定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对原告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感染HIV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但就本案而然,被告医院不应承担有关赔偿损失和费用。
另查明,沈阳九州家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给其主管行政机关沈阳市卫计委出具的文件材料中提到:主管院长和经治医生认为李某感染途径属于"多因一果",不完全是诊疗行为所致,不认可处罚,遂我院对主管院长和经治医生予以辞退处理。
**认为,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对原告李某的诊治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应对原告李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4日,**宣判,被告沈阳九州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34049.89元、胚胎保管费6606元、交通费1182元复印费16元、误工费272319.5元。
(华商报记者 王祥、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