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禧 律师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会长
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深合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自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深合区这一年多以来发生很大的变化,粤澳两地各界都深度参与深合区创新发展的研究及探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正面响应大家一直以来的探索及想法,对于深合区的发展作出更精细化更科学化更高质量化的规定,尤其在完善合作区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放权赋能方面有很多亮点。
以民为本改革创新开放包容
谈到《条例》公布和实施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发展的意义,《条例》作为保障深合区建设的首部综合性法规,对于深合区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标杆意义。本人认为,深合区的的高质量发展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是以民为本,深合区的发展离不开解决琴澳两地居民的实际需求,例如澳门特区居民在深合区生活、就业、创业所遇到的问题,《条例》都一一作出相对应的规定,期望未来更多居民遇到的问题得到更细致的解决。
第二是改革创新,深合区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如何善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源及优势是深合区必须思考的问题,《条例》在这方面亦有很多论述,例如建立深合区容错免责机制,我认为这是鼓励深合区多想多试,期望在改革创新方面深合区能成为全国新高地。
第三是开放包容,深合区的特别之处在于由粤澳两地政府共商共建共管共享,两地文化制度不同,在共同合作共事方面需要持有开放包容心态互相接纳对方的不同,这一年来,深合区各部门团结奋进,在开放包容上已取得很大的成果,《条例》第二章也详细地作出了规定,让深合区各部门的权责内容更为清晰明白。
兼容并包 迎接深合区发展
“总体方案”明确要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打造成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完善、保障深合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澳门作为深合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应如何积极主动地配合《条例》的实施,需要我们认真地去面对。
《条例》提及“澳门”有66处,当中规定了与澳门衔接的方方面面,我认为澳门特区各界可循以下三个阶段积极主动配合《条例》的实施。
第一是深入了解深合区制度及情况,如果澳门居民不了解深合区,根本不可能在深合区生活就业创业,所以澳门各界应了解深合区的意义及制度,以及初步认识在深合区生活、就业、创业相关的内地法律税务制度以及与澳门制度之不同,客观分析深合区的优势及生活事业成本。
第二是包容深合区与澳门不同之处,深合区将打造成为最接近澳门生活制度的新空间,但深合区作为境内地区,与澳门特区的制度必然有不少不同之处,澳门各界应客观看待这些不同之处,更多思考深合区与其他境内地区对于澳门来说有何不同之处,以兼容并包的精神去迎接深合区的发展。
第三是大胆创新琴澳特色产业,深合区作为琴澳交汇之地,兼具两地制度优势及特点,也是澳门特区自身资源及优势可以进一步发展的新空间。澳门各界应客观了解自身与其他内地城市不同的优势,在深合区大胆创新发展一些新产业。深合区作为全国首个粤澳共管的新平台,应可以诞生一些全国首次出现的新产业。
遵循《条例》指引制订“冲突规范”
除了在深合区开设联营律师事务所并担任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外,本人同时担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仲裁员,经常处理深合区涉澳涉港劳动纠纷并作出审理及判决。结合在深合区一年多的工作情况,本人就《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待衔接和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本人留意到琴澳两地存在双法域、双法律体制的特征。随着深合区的不断发展,两地法律的差异会对在深合区生活的澳门居民和内地居民的民商事关系造成影响,相关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将会陆续浮现。以内地劳动法律与澳门劳动法律为例,内地与澳门关于劳动合同签署方式、产假、工伤、社保和相关规定均存在很大差异。
然而,两地的实体法律各有不同,经常遇到雇主要求适用澳门法律而雇员要求适用内地法律解决纠纷的情况。面对这一问题,本人建议应制订一套深合区的“冲突规范”,即一套指定适用于该类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律,对该具体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内地法律还是澳门法律予以处理,本人建议深合区应与澳门特区立法会两地同步以立法方式制订两地统一的“冲突规范”。
《条例》以放权赋能深合区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允许深合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根据改革发展需要,经深合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建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或建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合区内实施,“冲突规范”有条件按上述规定进行立法。
《条例》允许深合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可建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深合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的规定,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深合区上升为广东省管理”以及“加大赋权力度”的要求,按照“能放尽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建立放权赋能长效机制,最大限度赋予深合区改革发展自主权。
以上有关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规之措施,一直是我国多个试点自贸区的成功经验,例如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等,期待深合区善用这一项措施,加快构建具琴澳特色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