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2年7月,被告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涉及原告王一博先生的贬损性言论。
该朋友圈截图被大量转发到微博、百度等各网络平台,一时间,各方热议不断,很快成了热门话题。
据原告王一博方面提供的证据称,据不完全统计,该话题在百度的关注量超百万,在微博的关注量超45万。
该不实的贬损性言论话题给王一博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王一博先生以朱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起诉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庭审中,被告朱某辩称,其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是其对王一博先生评委专业能力的质疑,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正当言论,并无侵犯原告王一博先生的名誉权。
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未予采纳。
此外,被告朱某还辩称,其发布该条朋友圈的时候,对朋友圈进行了分组发布,该条朋友圈的可见人数仅有200人。
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朋友圈发布时的具体设置情况,且该朋友圈截图后被他人大量转发至各公共网络平台,给王一博先生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02
对此,**经审理后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微信朋友圈亦是公众交流平台,微信使用人不得在朋友圈发布侵害他人权利的内容。
被告朱某将贬损性称呼和“王一博”放在上下文联系的一个朋友圈中的表述行为,并不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正当评论。
且被告朱某发布的朋友圈截图,在微博、百度等多个网络平台大量转发,浏览传播量高,对原告王一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朱某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朱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删除2022年7月11日发布的与王一博有关的朋友圈内容。
被告7日内在微信朋友圈置顶发布致歉声明,朋友圈设置所有人可见,刊登时间不少于10天。
如果被告未按照要求发布声明,**将此道歉声明刊登在*家级新闻网站上,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人民**报发布致歉声明,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此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一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及律师费3万元。
判决结果一出,引起网上一片热议,瞬间登上微博热搜。
03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无论以何种形式侮辱与诽谤他人,都是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允许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
任何公民在发表言论之时,应客观、真实、理性,不要触碰道德底线,更不得越过法律的界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不能因为个人喜好或是逞一时口舌之快等缘由,去发布贬损、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违反者,轻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重则会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在遭受到别人的贬损、侮辱或诽谤时,也不要忍气吞声,一味的沉默忍让只会换来他人的变本加厉。
在协商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我们应该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ND
从生活故事中,学习了解法律,分享法律知识,解说法律问题,晨起暮落,希望用法律和文字与您温暖相伴。
请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