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2325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大道9号工业厂房给袁某,并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厂房交易后,被告人黎某某又指使袁某将其中购厂房款项1750万元分别汇入中山市民众镇A针织厂和中山市B燃料有限公司账号及谭某个人账户。被告人黎某某为了少交税款,于2013年12月2日在中山市国土局以虚假的交易价格11478697元签订备案登记《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只申报税款5739.3元,实际少缴税费5825389.61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2016年8月18日,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向被告人黎某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人民币5825389.61元及罚款人民币2897980.69元,但被告人黎某某拒不缴纳。
经多次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2月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税收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黎某某事先将转让工业厂房款项2325万元转移至中山市民众镇A针织厂等公司及个人,造成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仅强制执行税费3624.25元,尚欠税费5821765.36元及全部罚款。
2018年1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三角镇沙栏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黎某某。破案后,被告人黎某某仍未缴纳税费、罚款和滞纳金。
**判决
**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黎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既构成逃税罪,又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而**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逃税罪,而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原因为何?本案中被告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罪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因此,根据两罪的罪状来看,逃税罪的关键行为在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也就是说,在申报环节即采取了逃税的措施,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在申报环节正常申报,但在缴税环节欠税而不缴纳,并且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二者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如果是先“欠”后“逃”,应当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而如果是在申报环节通过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等方式“直接逃”,则构成逃税罪。
而本案中,被告人黎某某实际上是通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没有如实申报,其行为实质是“逃税”而非“欠税”。因此,**判决被告人构成逃税罪是正确的。
其次,被告人黎某某对于其出售、转移的资产均能作出合理解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也是正确的。
最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逃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
笔者认为,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二者进行区分。其一,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不同。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是欠税人。其二,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发生时间不同。逃税罪的发生时间在于应税行为发生后,纳税申报之前,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发生时间是在纳税申报后的纳税阶段。其三,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方式不同。逃税罪采取的是欺骗、隐瞒手段,一般在实践中表现为制造虚假材料、单据等方式,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
(案例摘自(2018)粤2071刑初2314号黎炎珍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案)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