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天630的微博,最新版更新内容大揭秘,热点时事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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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卖房时候遇到一个奇葩买主,对方只给了2万定金就要求女子给他钥匙先装修!女子怒斥对方做梦,105万的房子你给2万就想拿走房子可能吗?可没想到买家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赔20多万!女子:本来以为他奇葩,没想到套路我! 陈女士把房子挂在了中介那边,不过别人出的价都让她不满意。直到她接到了男子小余的电话。(来源:重庆天天630) 小余说自己是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对陈女士的房子很感兴趣,愿意以105万买下陈女士的房子! 这个价格虽然比陈女士预期的要低,但陈女士急用钱,就同意了。不过她告诉小余,要买她的房子,必须要先准备35万的首付款,让她把房子解押,然后她把房子过户给小余。 小余说跟女朋友商量下,然后过几天打来电话说35万准备好了,让陈女士来中介这边签合同! 不过这个时候,小余才告诉陈女士,真正的买家是他的女友,他想把房子写他女友的名字。而且房子买来是当婚房,他们急着结婚,所以希望签完合同的当天,陈女士就要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他,让他们先装修。 陈女士觉得没问题,只要给钱,合同跟谁签都是签,于是就同意了! 然后中介负责人就拿出了一份合同,上面写了定金2万,付款33万。尾款70万通过银行按揭支付! 陈女士觉得是中介提供的合同应该没问题,于是没细看就签订了合同!可是签完合同以后,小余摊牌说今天没有准备好35万,让陈女士先给他房子的钥匙! 陈女士很生气,说:“你干嘛骗我?给2万就想拿我房子的钥匙,你开什么玩笑?” 可小余却指着合同说,上面写了“签约当天卖家要交出钥匙”,你要按照合同规定给我钥匙! 陈女士说:“我们说好的是你给我2万定金,然后给我33万首付款我才交出钥匙的!‘可小余说:“合同根本没有约定签约当天就要给33万首付款,只约定当天给钥匙!” 陈女士气坏了,小余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合同也是中介公司帮忙填写的,她怀疑自己是被套露了,于是和小余发生了冲突! 几天后,在中介负责人的调解下,双方又签订了买卖补充协议,约定18万首付款在一个月内付清,然后按揭审批通过后再付15万。 陈女士觉得对首付款的时间有了约定,这下没问题了,于是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可是一签完,小余又催着她给钥匙! 陈女士问小余什么意思?小余说,补充协议对于房屋的交付时间并没有涉及,换句话说,原合同对房屋交付的约定依然有效,所以在我付清首付之前,你要把钥匙先给我啊! 陈女士无语了,她留下一句话,不给首付我是不会给钥匙的,于是就走了!但她没收到后面的款项,却等来了**传票!小余要求陈女士赔偿20多万! 陈女士傻眼了,仔细看了合同后才发现合同中有约定,只要逾期交房超过15天,卖家就要赔偿总房款的20%!钱没收到,就要赔偿20多万,陈女士欲哭无泪,找到调解员帮忙! 可是调解员和她来到中介公司,负责人却说小余已经离职!而小余和他女友的电话一直没人接听! 陈女士怒斥中介负责人,这就是一个圈套,为什么合同对她如此不公平? 负责人说,合同中约定“签约当日交房”是他们双方协商的结果,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至于最初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买家支付相应款项的具体时间,是因为中介有义务确认房子的产权! 调解员提出质疑,说房子的产权调查不是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吗? 负责人解释说,签约当天查产权的系统出了问题,小余又急着签订合同,陈女士也保证房子是她的,所以就让双方先签合同,但不敢催着小余打首付,就没在合同里注明打首付的时间! 后来产权查清楚了,他们已经在后续的补偿协议约定了首付的付款时间,所以作为中介公司他们没有责任! 而调解员再次提出质疑,说小余没有按照补充协议支付后续款项,这又是什么情况呢? 负责人说,那是因为陈女士没有安装合同约定当天交出房子的钥匙,他们猜测陈女士可能是认为成交价格太低不想卖。所以,是陈女士没配合买卖交易的后续工作,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呢!陈女士的本意是让小余付2万定金,然后付33万首付款后,她给钥匙!但合同只约定签约当天就要交出钥匙,显然违背陈女士的真实意愿,且对陈女士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中介一方要告知陈女士这条规定并得到陈女士认可才能认定合同有效!而陈女士对合同产生了误解,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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